「問題的提出」
被執行人的房子銀行享有抵押權,實現債權是否就沒戲了?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第一,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變價的部分享有優先性。
譬如張三欠銀行1000萬元,張三名下設定抵押的房產經拍賣處置后仍尚欠銀行300萬元。張三退休后,享有1萬元的退休金,而這筆退休金張三并未向銀行設定質權,因此銀行對該筆退休金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換言之,銀行剩余尚未實現的債權因抵押物的拍賣受償而變為了普通債權,故而不能要求從工資收入中優先清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這一點與一般人的理解上仍有一點差距,故而普通債權人要抓緊去申請參與分配,避免被銀行瓜分掉。
第二,抵押分為足額抵押與不足額抵押,在不足額抵押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僅對設定抵押物的部分享有優先性。
譬如銀行對債務人享有的抵押額度為500萬元,而該房屋價值1000萬元,倘若對該房屋進行拍賣的,抵押只能在500萬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性,其他部分則為普通債權,根據債權比例予以分配。
又譬如譬如銀行對債務人享有的抵押額度為1000萬元,而該房屋經評估升值為1200萬元,依據上述原理,對未設定抵押的部分,銀行不享有優先性。
當然了,現在隨著房地產行業的不景氣,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較小,那么則要考慮債務人向銀行歸還借款的方式歸還的數額,若歸還數額較多,譬如等額本息方式的還款,會使得利息相應減少,那么最終銀行受償享有的財產比例就會下降,此時就要想辦法盡可能快的啟動拍賣,從而實現部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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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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