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劉先生沒料到,為了找份貨運司機的工作應聘到一家物流公司,如今離職了,還有8千元要不回。
司機:承諾保底每天跑2至3趟
誰知干了3天 2天都沒活兒
4月15日,劉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3月中旬在BOSS直聘上看到西安市灞橋區元朔大道泓暢物流招聘貨運司機,從倉庫拉貨配送給商家,承諾保底每天跑2至3趟,每天收入200多元。誰知干了3天,2天都沒有活兒,有1天只拉了一趟活兒。而且說的在倉庫免費充電,后來成了自己墊資充電。瞧著這些情況與招聘所說不符,掙不來錢,他就打了退堂鼓,提出來不干了。
“上崗前交了8000元押金,說是車輛事故、罰款會從這里扣,一再確認這個錢不干了會退,我才交的。”劉先生說,解約至今快一個月了,多次要錢無果,總是在推脫。14日去公司要錢時,還碰到了另外兩個司機來要押金,公司也是不給。
“感覺像是一種套路,司機們被忽悠了。”劉先生說,他干過很多工作,還沒遇上這種情況的,干了幾天一分錢沒拿到,反而“賠”了8000元,真是有苦說不出。他報了警,警方表示讓到法院起訴。
物流公司總經理:合同約定提前解約要付違約金
懷疑被當事人“故意”開車追尾
對此,西安泓暢物流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8000元是“渠道管理服務費”,雙方合約是6個月,劉先生只干了幾天就走了,屬于違約情形,根據合約規定,需要核算扣除違約金。記者詢問會扣多少違約金,對方表示不知道,要問財務。
此外,該公司總經理表示,14日上午他開車離開公司時,劉先生開車追尾了他的奧迪車,當時車速非常快,交警判定劉先生全責。“我們懷疑劉先生是故意的,正在商議報警,追究其責任。”該公司總經理說,劉先生的工資不會欠,他只干了3天,前兩天應該是跟車熟悉情況,要走的時候跟他說再等等情況會好的,他不愿意。現在物流行業也很卷,貨運是苦活,大約五分之一的應聘者適應不了就會離開,有的人則是聽別人誘導就要離開,物流企業的權利也需要被保障,收取管理費是行規。
對于該起交通事故,劉先生解釋說,他沒見過車主,并不知道是公司的哪位領導,當時是意外,車輛失控了,交警判定他全責后,已進入簡易處理程序,與退錢的問題無關。
司機認為所簽合同有失公平
希望提醒同行
在劉先生提供的《西安泓暢車隊新能源貨車專職司機加盟合作服務協議》上約定,按照公司規定且履行本服務協議約定,公司會正常履行貨源收入保障服務,約定合同期內公司可保證每月不少于26天的貨源調配,每天一至三趟,每趟運費160元-320元不等,最低保底一趟。同時明確司機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合同所涉及的服務費是指公司(服務提供者)為司機(客戶)提供約定車輛物流渠道管理服務所應收取的費用。合同簽訂后,若司機單方面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服務內容,已支付的服務費將不予退還,如司機有特殊原因可與本公司友好協商。
記者還注意到,劉先生交了8000元后,泓暢物流公司給他開了正式的電子發票,有稅金。
劉先生認為,所簽合同是霸王條款,有失公平。“沒活收入不行,大家肯定不能繼續干啊,待的越久損失越慘。”他說,合同并未保障司機的利益,他多次討要,讓步說只退5000元,公司都不行。希望通過自己的教訓,提醒想干貨運司機的人簽合同要謹慎。
律師:額外收取“管理服務費”
明顯加重了合同對司機的責任
物流公司收取的8000元渠道管理服務費,該不該退?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涉事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類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歸屬無效。
具體到本事件,從合同對所謂管理服務費的約定來看,乍一看,涉事合同約定管理服務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細究,此類費用屬于經營成本,理應由物流公司自身承擔,不能再巧立名目向司機額外收取。說白了,物流公司在做財務賬目時,向司機收取費用是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包括此管理服務費用)后,即是物流公司的利潤。基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物流公司巧立名目額外再收取所謂“管理服務費”,明顯加重了合同對司機的責任,顯屬不合理,屬于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的法律后果是條款無效,物流公司理應退費。
如該費用被定性為司機身為員工的押金,依據《勞動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或要求提供擔保。據此,物流公司更該退還。
趙良善指出,從合同解除的正當性來看,據現有信息顯示,物流公司當初向司機承諾的收入與司機的實際收入相比大相徑庭,導致司機認為其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的情形下簽訂合同,如果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司機著實是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的情形下簽訂的合同,那么依據《民法典》規定,一方在重大誤解、受欺詐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司機亦可要求撤銷合同,在此背景下,司機解除合同是正當的,換言之,合同解除并非司機單方造成的,是物流公司的行為倒逼的。因此,從這一點上講,物流公司也應退還所謂“管理服務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琳 D2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