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廊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2024年12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6日
廊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12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優質均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設施,是指用于舉辦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場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合理布局、優先保障、統籌建設、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統籌安排教育設施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協調解決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兩級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人口居住分布狀況、適齡人口數量及交通、現有教育資源等因素,合理確定教育用地布局和規模。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涉及預留、調整教育設施規劃用地的,應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并在規劃報批時說明相關意見采納情況。
第七條 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按照相關程序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開展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結果作為動態維護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 城市新建中小學、幼兒園設置規模和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十萬人設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級中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十一平方米,總用地面積不少于一百畝。
(二)每千人按照三十名初中生計算建設相應規模初級中學。每二萬四千人至六萬四千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四十八班初級中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十一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照六十名小學生計算建設相應規模小學。每一萬二千人至二萬四千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三十六班小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照三十名學齡前兒童計算建設相應規模幼兒園。每六千人至一萬二千人設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班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三平方米。
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占地面積。九年一貫制學校規劃占地面積不小于相應小學和初級中學分別占地面積之和。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增加占地面積。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 教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推廣應用、有利于保護環境、減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設施品質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十一條 教育設施應當功能分區合理,滿足教育教學需要,并按照國家規范配置無障礙設施,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
第十二條 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預留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區。
與學校、幼兒園毗鄰的主干道應當設置安全設施,保障學生安全通行。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置規范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
因建設需要臨時開挖或者截斷學校、幼兒園門前道路施工的,建設單位報送審批手續前應當告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師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十三條 毗鄰現有教育設施或者教育設施規劃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不得影響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教育設施的采光、通風,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配套建設教育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設計方案審查,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后,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建設和使用協議,明確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裝修要求、監管事項、移交時間、驗收要求、法律責任以及需要移交的建設檔案資料等內容。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建設過程中,建設項目依法轉讓的,建設單位承擔的配套建設責任一并轉移,前款規定的監管相關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承接。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教育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建設項目首期項目同步審批、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第十七條 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和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監管要求,將教育設施及其建設檔案資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教育設施用地。現有或者規劃的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得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非教育設施。
第四章監督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按照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對教育設施建設年度安排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教育設施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侵占、挪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個人捐資興建教育設施,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行政、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公共數據等部門,共享和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設施規劃建設、人口分布、城鎮化發展和產業發展等信息,科學研判學位需求和變化趨勢。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閑置教育設施處置利用機制。公辦學校和幼兒園停辦、合并、分立、搬遷等原因造成教育設施閑置的,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設施調劑、用途變更、資產處置等工作。閑置教育設施應當優先用于其他教育用途。
民辦學校和幼兒園終止辦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戰略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拆遷教育設施的,依法修改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拆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優先在原設施就近選址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編制、修改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或者未將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二)擅自同意他人改變教育設施及用地用途;
(三)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驗收、產權登記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接收配套建設的教育設施;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教育設施建設資金;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移交配套教育設施,或者改變配套教育設施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廊坊人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