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了,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還在進行極限拉扯。
起因是,男方父母不服,覺得自己的兒子是冤枉的,想為兒子謀求一個公道,在一審宣判“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后,他們又上訴了。
4月16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為何依然維持原判?
請注意第一點:訂婚強奸案有完整的證據鏈
一些網友不要光顧著不服氣,各種帶節奏,麻煩睜大眼睛看看訂婚強奸案的完整的證據鏈,不要裝作看不見。
請注意看該案審判長回復記者的話: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受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
何為強奸?
強奸,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
席某某的行為,有什么好洗的?
證據確鑿,他就是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受害人強烈反抗后依然被其強行發生性關系。
還有一些網友所質疑的女方是否存在騙婚。審判長也給予回應了,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且在雙方發生糾紛后,男方起訴返還婚約財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就已經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
看見了嗎?彩禮錢已經退了回去,但是男方自己拒絕領取,怪誰呢。
還有第二點特別重要,那就是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的錯誤觀念
兩個人只是訂婚了而已,女方不同意且強烈反抗,這種事就不該發生。
我們再回看“訂婚強奸案”,女方吳某自始至終都是拒絕的,以及還有一系列激烈的反抗,但不管她怎么發出聲音,席某都是無視和強行,他不管吳某的主觀意志,他覺得既然訂婚了,想怎么樣就怎么樣。
你要知道:她不是一件玩物,更不是你的私有物品,她是有著主觀意志的人。
兩個人發生關系,用最通俗的話講,你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只要當事人不同意你強行發生關系,那么就是強奸。明白了嗎?訂婚不等于同意婚前性行為,結婚也不等于同意發生關系,而是你要發生關系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是否同意,要尊重他人的意愿,而不是“強行”。
第三點,回到很多網友說的彩禮問題
給了彩禮,也并不等同于女方就同意了呀,這是兩碼事。
席某某還是太不成熟了,才導致自己犯下如此荒唐的錯誤。
彩禮這個習俗,由來已久,很多男性都對之深惡痛絕,總想著怎么把彩禮取締了。但我可以很明確告訴你,彩禮是取締不了的,雙方約定俗成地,你怎么取締。每個人所面對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有的彩禮高,大幾十萬,也有的彩禮就幾萬塊錢,甚至幾千塊錢。還有的女孩能做自己的主,一分錢彩禮都沒要呢,因為她看中的是對方的「軟實力」。
第四點:結婚不要操之過急,訂婚了也要慢慢培養感情。
本應是喜事一樁,結果卻鬧成了今日之悲劇,怪誰呢?
也不知男方席某某有沒有后悔過?自己當時聽從女方的不就行了,尊重女方的意愿,哪里還有后來的這么多事。女方說不愿意,還反抗那么強烈,你看她這樣就該趕緊收手,而不是繼續強行發生行為。女方都已經火燒窗簾了,男方席某某都不在意,這就有點太過了。兩個人訂完婚,就該好好培養感情,可以通過約會、聊天、看電影、爬山等一系列情侶相處的方式來培養感情,剩下的事不是水到渠成嗎?
男方太過著急了,總覺得自己給了錢就可以為所欲為,可問題是你們不過是訂婚,僅此而已。
在我們老家,也有一些適婚男女是通過訂婚的方式,雙方的家長看對眼了,兩個孩子沒什么意見,就可以瞅準日子訂婚了。雙方把彩禮一轉,兩個孩子相處一段時間再要好。如果后續相處不來,還會有退親這一說,女方也會退還所有的彩禮。
一切都得按照雙方的意愿來,不能強求。
父母總是很操心孩子的婚姻大事,但說句實在話,還是要讓孩子慢慢來。
有時候放權讓孩子自己去談戀愛,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礎再商量訂婚、結婚的事,可能會好很多。
對待自己的婚姻大事,不管男女,都得有主見。
如果存在「強迫」,有何意義呢?
心急吃不了熱豆腐,感情要慢慢培養,好好談戀愛,結婚不要著急,慢慢來,發生關系這件事更要慢慢來,雙方都得愿意。按部就班,你想要的都會來,干嘛要著急呢。
以上呢,都是我的一家之言,我就寫到這,大家請便。
今日話題:給了彩禮,就等于性同意嗎?
作者:YIBAO,一手帶倆娃,一手寫文。社會議題、娛樂圈大小事、影視綜熱點評論、親子和婚姻情感我都在行,婚姻家庭咨詢師,情感原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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