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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營運車輛停運損失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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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原告某出租車公司駕駛員秦某駕駛出租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秦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出租車修理23天,車輛修理費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但就停運損失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某出租車公司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停運損失9200元。
法院調解
調解過程中,被告王某表示:自己車輛購買保險齊全,停運損失理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經釋法明理,雙方多次協商,最終達成由王某支付某出租車公司停運損失5900元的調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劃重點
什么是停運損失?
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等經營性活動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常停運損失。
哪些車輛可以主張停運損失?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具體到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車、預約出租汽車(網約車)、營運大貨車等。主張停運損失的適格主體為受損車輛的登記所有人。
停運損失由誰來擔?
(1)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停運損失一般由侵權行為人承擔。
(2)關于車輛的保險公司賠不賠的問題,停運損失屬于可得利益損失,故不屬于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直接損失,可以理解為間接財產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付范圍。對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理賠應以具體條款為準。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費免賠條款已盡到免責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賠,停運損失由實際侵權人進行賠償。
法官提醒
停運損失通常標的額不大,建議盡量通過調解方式處理,若調解不成需要起訴的,應當如實陳述及舉證。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駛機動車時,請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駕駛,摒棄不良的交通習慣,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共同營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趙臘梅
編輯:梁小慶
審核:徐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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