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成為輿論熱點,本身就令人悲哀:一起關涉特定個人隱私的強奸案件引發全民關注,而真正需要關注的公域問題卻無人問津。更令人悲哀的是,朋友圈一些刑辯律師的露骨發言,看后真是讓人掩鼻與窩火。實在忍不住,刪了其中幾位的微信號。大同的這個案件,如果二審法院答記者問中披露的涉案情節屬實,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沒什么問題。
只因為有訂婚,就可以強制發生性行為?訂婚等于性承諾,彩禮等于賣身錢,而且還是賣身為性奴?婚內都可以成立強奸了,還要否定訂婚后的強制性行為構成強奸罪,這是生活在大清朝嗎?退一步說,就是在大清朝,怕是也不允許以已訂婚為由強制對女方實施性侵行為吧。另外,什么時候強奸罪的既遂標準變成射精或處女膜破裂了?無論是理論通說還是實務立場,一直采取的是插入標準吧。如果有其他的證據證明有插入,就可以構成強奸既遂,沒有相應的證據當然另說。
性的自主權是專屬于個人的,并不因訂婚或結婚而喪失,強制的性行為侵害了相對方的性的自主權,連這也要質疑要推翻?更何況,訂婚在法律上根本沒什么意義,雙方之間并未就此進入婚姻,仍然只是男女朋友關系。以訂婚的地方風俗意義為由,否認強制的性行為構成強奸,難道大同是法外之地?本來不想評論這個案件的,因為事關他人的隱私,并且原以為訂婚不等于性同意是現代社會的常識,根本無需多言。哪里能想到,會有這么多人還生活在大清朝,后腦拖著丑陋的辮子而不知自丑。
更有甚者,還有污言穢語侮辱被害人的,下面這個發言據說也是出自刑辯律師之口。如果發言者真是刑辯律師,這樣的素養,確實是讓人大跌眼鏡。 如此惡臭難聞的發言,也好意思發在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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