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東有哪些連帶責任?財務人員的責任有哪些變化?快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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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
股東13項連帶責任
新修訂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新公司法下,股東將有13項連帶責任!一起看下:
1.公司縱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橫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5.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九十九條: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1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12.公司分立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3.公司簡易注銷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第三款: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2
新公司法對財務負責人的10大影響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明確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之一。
新公司法修訂涉及財務負責人的內容主要有:
1、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2、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1)協助股東查詢相關資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及子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財務負責人參與公司管理過程中,股東要求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的或者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且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財務負責人有協助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的義務。
(2)提交執行職務報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監事會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財務負責人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3、新增條款
綜述,新公司法修訂對財務負責人的影響
第一:財務負責人職責加重
新公司法對于財務負責人的職責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要求財務負責人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同時,財務負責人還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比如協助股東抽逃出資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違法分配利潤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這些規定使得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加重,需要更加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二:財務負責人權利得到保障
新公司法對于財務負責人的權利也進行了一些保障。比如,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但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這一規定保障了財務負責人在公司運營中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職責。
第三:財務負責人面臨新的挑戰
新公司法的修訂也給財務負責人帶來了新的挑戰。比如,新公司法對于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更加嚴格,要求公司必須維持資本充足,否則將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這就要求財務負責人必須更加關注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資本充足。
此外,新公司法還加強了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監管力度,要求財務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這也要求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審核和監督,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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