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案”塵埃落定,男子被判定犯了強奸罪,刑期三年。
該案社會影響很大,也勢必影響極其深遠。這些天,在網絡上就出現了一個“性同意是什么還需要問嗎”的話題,來強化女性在性方面的絕對主觀和絕對同意。
也就是在這個時候,又有一起強奸案上了熱搜,話題是“男子欲與女技師發生性關系被控強奸”。
對于所謂的“女技師”,在我們普通人來看應當是有技術的師傅。可通過看新聞報道,是足浴店里的女服務人員。
報道稱,2023年12月男子在涉黃服務的足浴店內消費涉黃項目,欲與女技師發生性關系時發生爭執,男子報警,女技師稱男子敢報警她就告男子強奸。
據媒體報道,男子報警后女子果然告男子強奸。男子遂被警方刑拘,后被取保、監視居住。檢方指控男子強行扒開女技師內褲欲發生性關系遭到女技師反抗。而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比較詭異的是,媒體報道稱“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難道強奸案還可以諒解?
有法學專家稱“考慮到女性性自主權,即使提供涉黃項目,此后不愿自主發生性關系,依舊可能被認定強奸。”翻譯一下,即使賣淫女收到男子嫖資,也有權拒絕按約提供性服務,男子強行就是強奸。
而這種發生在賣淫場所的所謂強奸案,簡單一搜網絡,發現居然有很多。
比如在2021年7月29日在浙江永康,一18歲女子報警稱遭到強奸。警方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該女子系一名賣淫女。她之所以報警稱遭到強奸,其實只是她沒有收到嫖客約好的800元的尾款。最后,嫖客與這名女子均被警方行政拘留并處以罰款。
這個女子顯然還是不“成熟”,“成熟”的話只要咬定男子違背了她的“性自主”,按上面的兩個案例,恐怕結果就是嫖客被判刑了,而她也不會被拘留還被罰款,損了夫人又折了兵。
而這種事兒,也有案例。
去年廣東佛山,男子周某在足浴店消費,29歲的女技師提供服務。周某結賬之后又另外付給女技師1000元以“買鐘”,然后帶女技師外出飲酒并到酒店開房,發生性關系。發生性關系之后,周某就自行離開了。次日9點女技師醒后即報警稱遭到強奸,警方當即刑拘周某,不過檢方認為證據不予批捕。
目前該案網上沒有相關的新消息,故不知周某究竟是被判刑了還是這起強奸案被撤銷了。不過無論如何,女技師是不可能因為賣淫被拘留還被罰款的。
巧合的很,這種事兒在我國澳門特區也剛剛發生一起,不過后果與我們內地截然不同。
去年12月19日,一內地32歲女子婁某在路氹一酒店內報警,稱她遭到一名男子強奸。澳門警方立即開展調查,發現涉案的內地中年男子與婁某是賣淫嫖娼的關系,兩人12月10日在澳門娛樂場內認識,男子給婁某2500元后發生性關系。12月17日男子又請婁某來澳門,隨后在酒店發生性關系。19日婁某要求男再付費遭拒,婁某即報警稱遭到強奸。
澳門警方的處理結果是,指控女子婁某涉嫌誣告罪,當即將其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幾乎同樣的事,發生在內地和發生在澳門結果更多的恰恰相反,讓人唏噓。難道是澳門法律不考慮女性的性自主、性同意嗎?
那么,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置結果,內地和澳門你更認可哪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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