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罪辯護要點
1. 犯罪情節輕微且投案自首
主動或者經親友勸說后回國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 出境從事正當活動有證據證實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不認定為境外詐騙。
如果可以查實,行為人在境外詐騙園區內并未參與詐騙團伙中從事網絡連線、捏造事實欺騙他人、收取贓款等工作,而只是從事買賣商品、運送貨物等一般工作。即使客觀上為詐騙團伙的日常生活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也只屬于中立的幫助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3. 累計時間短于30天
在進入詐騙窩點,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有詐騙行為的前提下,實際加入境外犯罪窩點的確切時間難以查證,扣除合理路途時間后,累計時間短于30天,不認定為詐騙。
4. 詐騙近親屬財物且取得諒解
司法實務中,詐騙近親屬財物,取得了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二、罪輕辯護要點
境外電信詐騙案件常規的罪輕辯護情節包括:
1. 自首(主動或經親友勸返回國投案);
2. 自愿認罪認罰;
3. 積極退贓退賠;
4. 幫助抓獲同案人員;
5. 協助追繳違法所得;
6. 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
7. 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低作用小;
8. 參與時間較短;
9. 所實施的行為與詐騙關聯度低;
10. 主觀惡性小、社會危險性低;
11. 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而詐騙的;
12. 取得被害人諒解;
13. 受脅迫或者誘惑參與犯罪。
上述罪輕辯護情節的前12項較為明顯,在司法實踐中,有客觀證據可予以佐證,爭議較少。關于是否屬于“受脅迫”,爭議較大,需要提供較為有力證據予以證明。若當事人在參與境外電信詐騙活動中,能夠與外界保持自由聯絡,或者被脅迫后又積極主動實施犯罪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受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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