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控告請求:
1、依法撤銷(2022)津0106民初5991號民事判決書,并移送福建省**縣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重新審理;
2、立即解除對控告人農業銀行賬戶(尾號8078)的凍結,停止對**花園房產的重復查封,賠償因違法保全造成的經濟損失60637元;
3、依法追究耿芳芳枉法裁判、程序違法、偏袒一方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刑法》第399條第二款、《法官法》第46條立案調查;
4、對本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司法公正。
事實與理由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拒絕管轄審查,強行審理
本案涉及福建省**縣**花園房產的確權與分割,依法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控告人多次提出管轄異議,耿芳芳拒不審查,強行受理并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2、未依法中止訴訟
**花園房產的權屬爭議涉及另案贈與合同糾紛(案號:津0106民初6719號),該案尚未審結,依法應中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53條)。控告人提交書面中止申請后,耿芳芳未予回應,導致兩案事實認定沖突。
3、違法接受逾期證據
原告李某在2023年4月28日開庭時突襲提交**花園“收據”及病例報告,遠超法庭限定的舉證期限(2023年3月10日)。耿芳芳未組織質證,直接采信,違反《民事證據規定》第34條、第47條,構成“證據突襲”。
二、故意錯誤認定事實
1、虛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控告人向母親轉賬的261,934.05元系支付贍養費,部分款項來源于結婚前房產租金(非夫妻共同財產)。耿芳芳罔顧《民法典》第1067條贍養義務規定,錯誤認定為轉移財產,且未審查李某名下巨額財產(租金、保險收益等),顯失公平。
2、捏造“重大疾病”分割事由
李某所患為“乳腺導管原位癌”,按保險行業規定及醫學界定,不屬于重大疾病。耿芳芳故意混淆概念,援引《民法典》第1066條錯誤分割財產,且未審查李某實際醫療費用(自費僅5000元)及支付能力(月收入近2萬元)。
3、未核實關鍵證據真實性
李某主張分割的微信賬號(wxid-3r445j8hr7jr12)根本不存在,控告人當庭申請核查,耿芳芳拒不調查,直接認定賬戶余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三、濫用法律,枉法裁判
1、錯誤適用《民法典》第1066條
婚內分割共同財產需滿足“嚴重損害財產利益”或“重大疾病需醫治”的法定條件。本案既無轉移財產證據,亦無“重大疾病”事實,耿芳芳強行分割財產,屬法律適用錯誤。
2、否定合法借貸事實
控告人提交夫妻共債共簽的《借款協議》《收條》證明70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且債權人北京****公司實控人及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具備現金支付能力(參見最高法(2016)民申1466號判例)。耿芳芳以向案外人北京****公司借貸及“無轉賬憑證”和即使真實為由辨析否定借貸關系,違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9條及類案裁判規則。
3、超范圍審理,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原告訴請未包含南開區**新居房產及2021年《保證書》,耿芳芳擅自審查并抄錄離婚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侵害控告人辯論權(《民事訴訟法》第13條)。
四、涉嫌徇私舞弊,程序不公
1、選擇性采納證據
對原告逾期證據“開綠燈”,卻駁回控告人調取李某財產(租金、保險收益)的合法申請,構成雙重標準。
2、拖延解除保全措施
終審判決已認定**花園為控告人結婚前財產,耿芳芳仍縱容執行庭重復查封,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3、庭審傾向性明顯
多次打斷控告人及代理人陳述,對原告方陳述放任默許,違反《法官行為規范》中立性原則。
法律依據
1、枉法裁判:《刑法》第399條第二款、《法官法》第46條;
2、程序違法:《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53條、《民事證據規定》第34條;
3、執行違法:《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禁止重復查封)。
結論
耿芳芳在審理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其行為已構成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與控告人合法權益。懇請天津高級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紀委監委等依法立案監督,糾正錯誤裁判,追究耿芳芳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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