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公司破產,汪某被多名債權人起訴,訴訟標的高達115萬元。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2019年8月和9月,汪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定義務,兩次被司法拘留。期間,汪某始終辯稱自己沒有履行能力。 然而,自稱沒有履行能力的汪某卻早在2017年年初,就聯系上了自己的好友童某稱:“我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被限制高消費,銀行卡也被凍結了......”之后,汪某表示想要借用童某的手機號、微信號以及銀行卡進行資金流轉。面對交情甚厚的多年好友,童某答應了汪某的請求。此后,汪某使用童某的銀行卡、微信賬號等累計收款百余萬元。
「處理結果」
汪某利用他人賬戶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是對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童某明知汪某為規避法院執行向自己借用個人賬戶,仍將賬戶提供給汪某使用,幫助汪某逃避法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童某與汪某屬于共同犯罪,其行為同樣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微博號,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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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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