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容某和玉某系朋友關系,2023年1月,玉某以其信用卡到期需要還款為由向容某借款,容某因出借能力有限遂從支付寶“花唄”套取款項后,通過支付寶轉賬給玉某合計21800元。半月后,玉某立下一份《欠條》承諾于2023年2月7日前還清,但到期后玉某只歸還了部分欠款,尚欠3000元。之后,容某多次通過微信向玉某催收,玉某以各種理由未能歸還,容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玉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容某通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已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根據法律規定,雙方之間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無效,合同無效后,玉某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遂判決玉某返還借款3000元,對于容某的損失,原、被告之間借款雖無效,但考慮到玉某占用容某的財產逾期歸還,確造成容某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遂支持了容某的逾期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花唄”全稱是螞蟻花唄,是螞蟻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費信貸產品,本質屬于消費貸款產品,并非屬于自有資金。套取貸款轉貸的行為規避了金融機構的監管,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參與民間借貸活動時,應當確保借款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向金融機構貸款,應當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將借款轉貸他人,轉貸行為無效,如果轉貸金額較大,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云城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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