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的法治新聞。
廣東省某地,一青年男子在某位女性停放電動車后,對著電動車做出不雅舉動。
盡管這則新聞沒有給出后續的處理,但是作為一名資深LSP,我覺得這種“猥褻”女性物品的行為,還是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定性為“猥褻”行為?
顯然是不合適的,猥褻只能針對女性,而并沒有擴大范圍到女性使用物品的程度。
定性為“故意毀壞物品”?
如果因為他的不雅行為,造成了電動車的損壞,那肯定是可以定性為 “故意毀壞物品”,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這種不雅行為最多給電動車帶來些污物,需要做些簡單的清理,根本不會對電動車造成任何損壞,甚至可以說是擦拭的方式免費給電動車做了清灰。
定性為“在公共場合裸露身體”?
這一條倒還是有些恰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條規定,其實是將“ 猥褻他人”與“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納入同樣的處罰,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可能認為兩者近乎等同。
猥褻個體,和猥褻大家的眼睛,其實也是差不多的性質。
但是,這里還是有問題。
如果男子蹭的時候穿的嚴嚴實實呢?并沒有在 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呢?他穿著褲子對女子的電動車做出不雅動作呢?
如果男子雖然脫了褲子,但并不是在公共場所對 女子的電動車做出不雅動作呢?例如電動車停放在某私密的停車場內,或者女子個人居住地的家門口等非公共區域,算什么性質?
如果什么都構不成,能否用“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來兜底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前段時間,在討論上海地鐵射手的文章中,就聊到過一種被稱之為“掃樓打膠”的行為,就是某些男子專門在居民樓的樓道里尋找各種鞋子襪子(很多女士都把鞋子放在門外),然后悄悄用手工搗鼓一番,最終將一些奇怪的液體射到鞋子里面(一般是高跟鞋),從中獲得快感。
對這些人員“猥褻”女性物品的處理,其實也涉及到上述法律適用問題。
我雖然是不贊成把”尋釁滋事“作為口袋罪來兜底,但有的時候,碰到這些奇怪的事情,還是覺得偶爾口袋一下也不是不可以。
法律咨詢作者請添加微信或電話:1377528733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