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晚,在廣東惠州某超市開業首日,店內人來人往,熱鬧非凡。7歲男孩跟著母親趙女士前來購物,進入超市后,孩子的天性使然,與同齡伙伴在超市內互相追逐奔跑起來。
此時,54歲的女營業員謝某端著水盆正在行走,當她經過通道拐角處時,男孩突然從后方奔跑而出,謝某躲避不及隨即摔倒在地。這一摔導致謝某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謝某認為是男孩的奔跑行為導致自己摔倒受傷,遂將男孩父母趙女士夫婦以及超市告上法庭,索賠約18.58萬元。在庭審過程中,三方各執一詞。
趙女士夫婦堅稱男孩未直接觸碰謝某,且謝某自身存在疏忽,比如單手端盆、行走時東張西望,所以謝某應承擔一定責任;超市則表示,未能及時勸阻兒童追逐打鬧,生鮮區地面可能存在水漬隱患,未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而謝某方則強調自己正常行走,是男孩突然出現導致事故發生。
法院判決
惠州市惠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男孩在超市內奔跑的行為是導致謝某摔倒的主要原因。趙女士夫婦作為男孩的監護人,在超市這一公共場所未能盡到對孩子的監管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比例為60%。超市作為經營場所,沒有及時制止兒童的危險行為,也無法證明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次要責任,比例為30%。同時,謝某在行走時未充分觀察周圍環境,自身也存在一定疏忽,需自行承擔10%的責任。
經核算,謝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19.28萬元。最終判決趙女士夫婦需向謝某支付11.57萬元,超市支付4.86萬元,駁回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監護人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7歲的男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超市內追逐奔跑的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而趙女士夫婦作為監護人,在超市這一公共場所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孩子的危險行為,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職責,所以需要對男孩的行為導致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趙女士夫婦稱男孩未直接觸碰謝某,但男孩的奔跑行為與謝某的摔倒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監護人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責任。
2.超市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看到兒童在超市內追逐奔跑,卻未及時上前勸阻,且無法證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經營場所內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如生鮮區地面水漬等),所以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對謝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受害人自身過錯: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端水盆行走過程中,始終看向左側而未觀察前方路況,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所以法院判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律師寄語
在生活中,兒童活潑好動,在公共場所追逐打鬧的情況并不少見。但如果因此導致他人受傷,父母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我們也借此案例提醒廣大家長,在公共場所一定要切實履行好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引導孩子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因孩子的不當行為給他人和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同時,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也應當加強安全管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公共環境。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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