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普通合伙人能否以其與債權人約定了仲裁條款為由,主張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債權人如果同時起訴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當債權人起訴合伙企業償還借款,并訴請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能否以其與債權人約定了仲裁條款為由,主張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起訴合伙企業償還借款,并訴請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與債權人之間約定了仲裁條款為由,主張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簡介:
1、2014年2月22日,馬某與管理公司簽訂《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協議》,約定馬某出資70萬元入伙成為有限合伙人,同日馬某向投資中心賬戶匯入70萬元。
2、2014年3月7日,管理公司向馬某出具《君富?績優虹基保定東湖天地城中村改造投資基金成立通知書》,約定認購金額70萬元,預期年化收益率11%,投資期限18個月。
3、2014年9月9日-2016年2月3日,投資中心通過關聯賬戶向馬某轉款合計142,622.98元,馬某主張該款項為利息。
4、2020年4月3日,馬某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未與投資中心簽訂仲裁協議被駁回。之后,馬某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投資中心歸還借款70萬元及利息,并由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2020年5月27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管理公司償還借款本息,投資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管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6、2020年9月28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馬某不服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7、2022年6月23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投資中心償還借款本息,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投資中心與管理公司的責任如何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投資中心與馬某沒有對管轄約定仲裁條款,馬某要求投資中心歸還款項的訴訟請求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馬某起訴主張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投資中心與馬某沒有對管轄約定仲裁條款,馬某要求投資中心歸還款項的訴訟請求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雖然馬某與管理公司對管轄約定了仲裁條款,但由于馬某起訴主張的連帶性,以及馬某以投資中心作為第一被告,第一還款人,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承擔連帶責任,故一審法院在沒有仲裁條款約定的投資中心作為共同被告之一的情形下,對本案進行審理并無不妥。
2、馬某以入伙為名,實際成立借貸法律關系。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伙人身份信息作為合伙企業登記的重要事項,應當在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而被申請人認為雙方系合伙關系,但未對其認為的合伙人馬某進行工商登記,也未提交有馬某參加的合伙人會議記錄等馬某作為合伙人應有的相關權利行使的證據,反而在2014年3月7日《成立通知書》上載明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系固定利率。故本案被申請人系以入伙為名,實際成立借貸法律關系。
3、本案借款匯入投資中心賬戶,投資中心作為合伙企業應當承擔返還本息的義務,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對投資中心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投資中心、管理公司在再審庭審中均認可管理公司為投資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再審申請人與投資中心簽訂的《有限合伙協議》10.1.2約定“全體有限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授權普通合伙人,在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時,代表全體合伙人與新有限合伙人簽署入伙協議”。管理公司并作為投資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其向馬某簽發《成立通知書》和簽署《入伙協議》的法律后果均由投資中心承擔。本案借款匯入投資中心賬戶,投資中心作為合伙企業應當承擔返還本息的義務,一審認定本金數額及利息、利率事實清楚。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對投資中心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列還款責任主體不當,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該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投資中心償還借款本息,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馬某訴投資中心、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再70號],入庫編號:2023-16-2-103-011。
實戰指南:
1、本期入庫案例明確,債權人起訴合伙企業償還借款,并訴請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不能以其與債權人之間約定了仲裁條款為由,主張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在本案中,還體現了合伙企業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從收益分配上來看,合伙企業是按合伙協議約定,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民間借貸是約定固定利率或回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需要進行需進行工商登記,參與合伙事務管理,享有管理、分紅等權利,而民間借貸中的債權人不參與經營管理,僅提供資金,僅享有還本付息請求權。兩者在責任承擔上面也存在很大區別,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債務人獨立承擔責任,擔保人依約定承擔。
2、在此,我們建議投資者在投資時需要明確區分“入伙”與“借貸”,如果追求固定收益,應當簽訂借款合同并明確擔保條款,避免混淆法律關系。如果投資人想要合伙投資,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保留參與合伙事務的證據,如會議記錄、分紅憑證等。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當合伙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時,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對全案的管轄權。
案例一:《湖州某某科技合伙企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儀隴縣人民法院(2024)川1324民初1208號]
儀隴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湖州某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起訴的實質是行使深圳市某甲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劉某享有的請求權,在深圳市某甲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第八條已明確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適用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項下的簡易程序在深圳進行仲裁”,故債權轉讓雙方應受其約束。湖州某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常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債權包轉讓合同》第十六條中明確約定“債權受讓后,起訴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爭議不再適用原《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故起訴人作為債權受讓人不存在對仲裁條款不知道情形。同時,現無證據能夠佐證債權轉讓后存在對原仲裁管轄協議另有約定且經過了劉某的同意。因此,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2、合伙關系有別于借貸關系,合伙人參與管理、共擔風險、企業利潤獲益,而出借人僅享有還本付息權。
案例二:《張本來、謝望等合同糾紛案》[永豐縣人民法院(2021)贛0825民初2313號]
永豐縣人民法院認為,合伙關系與借貸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從地位上來說,合伙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的管理經營,享有事項決定權、享受利益分配,承擔足額出資義務;而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僅是借款人的債權人,只享有請求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的權利,別無其他權利義務;第二,從風險承擔上來說,合伙人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中產生的風險,一旦出現虧損,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擔損失;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經營管理等風險與出借人無關,出借人只需承擔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第三,從后果上來看,合伙人的資金一旦投入不能隱匿、撤銷,資金收回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借貸關系中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出借人可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第四,從收益上來看,合伙關系中收益的多寡由合伙事務的利潤決定,合伙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投資比例分取收益;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約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在本案中,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合同名稱雖為《家具廠承包協議》,但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符合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與民間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應當認定該合同性質為民間借貸合同。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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