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偵查實驗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偵查實驗】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偵查實驗的規定。
偵查實驗是一項在偵查過程中模擬案件發生時的環境、條件,進行實驗性重演的偵查活動。偵查實驗的目的是證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是否存在或發生,從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真實,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否符合實際等。偵查實驗應盡可能地使案件的全過程或者某場景得以還原,真實再現,以便客觀地發現案情。但偵查實驗不同于現場勘驗、檢查,可以獲得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證據,因此,對偵查實驗的組織實施,以及偵查實驗筆錄的制作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及規則進行,確保偵查實驗的實效。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未做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偵查實驗筆錄列為證據種類之一,因此本條相應增加了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的規定,同時將“經公安局長批準”修改為“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進行偵查實驗的條件及審批程序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實驗的條件應當與事件發生時的條件盡量相同,盡可能在事件發生的原地,使用原來的工具、物品等進行。注意查明一些重點事項,如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到;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在什么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等等。(2)注意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必要時,在偵查人員主持下,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實驗;(3)應當履行法律手續,進行偵查實驗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本條中的“必要的時候”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非經偵查實驗難以證明,或者對案件是否發生及如何發生難以確定的時候。
第二款是關于偵查實驗筆錄的規定。根據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實驗筆錄被作為證據種類之一予以規定,因此,在本條中對偵查實驗筆錄的制作專門作了規定。偵查實驗應當制作筆錄,記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并由參加實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樣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款是關于偵查實驗禁止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偵查實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同時在實驗過程中仍須注意保護當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偵查實驗造成損失和傷害。根據本款規定,進行偵查實驗采取的手段、方法必須合理規范,不得違背客觀規律,違反操作規程,給實驗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生命、財產造成危險。同時,禁止任何帶有人身侮辱性,損害當事人及其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者有傷當地善良民俗的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