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西南昌朝陽大橋引橋處,一女子搭乘降落傘從天而降,緩緩落在車流滾滾的橋面上,來往的車輛緊急避讓。視頻中,女子在空中還向橋面上的車輛招手,疑似請求司機避讓,現場還傳來陣陣驚嘆聲。記者聯系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屬二大隊,工作人員表示確有此事,未造成事故。南昌交警指揮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當天下午朝陽大橋交通正常。(4月25日極目新聞)
“女子搭降落傘空降橋面”,這樣的新聞聽著就讓人揪心。雖然沒有造成人員、車輛受傷等事故,但也不能因為不出事就不追責。
25日下午,視頻發布者告訴記者,此事發生于當天下午2時30分許,她是在后面一輛車里拍下的。朝陽大橋橋下就是贛江江面,該女子的行為十分危險,好在她抓住護欄停了下來,看起來并沒有受傷。
上面是車來車往的大橋,下面是大江,怎么會有人選擇在這樣的地方跳傘?試想一下,如果該女子沒有抓住橋上的護欄,降落到了江里,那么,她的生命就遇到極大危險。雖然她降落在橋上,但橋上面車輛來往頻繁,也有可能撞到車。雖然她也僥幸沒撞車,但是一個人從天而降,必然導致路過司機受到驚嚇。倘若司機驚嚇過度,很可能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
或許是由于運氣太好,該女子既沒有掉到江里,也沒有撞到橋上的車,來往車輛緊急避讓也沒有發生事故。這一切的一切,純屬巧合,純屬幸運。可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就意味著該行為沒有過錯,不違法嗎?
正常來說,該女子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選擇在這樣的地方跳傘。一般來說,人們會選擇在人煙稀少、土地開闊且平整的草地上空跳傘。這樣無論對自己還是對別人,都是最安全的。怎么會有人選擇在大橋、大江的上空跳傘呢?無論她是故意為之,還是隨意而為、任性而為,這種行為都在事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壞了社會秩序,又豈能因為不出事就不追責?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違法,不能只看其后果,也要看其行為本身的性質。倘若迷信“唯結果論”,那么,是否意味著高空拋物只要不砸傷人或砸死人就不用負法律責任,哪怕他從30樓扔下來的是一塊轉頭、一把菜刀?
跳傘者應該有常識,不能任性而為。執法者更要有常識,不能只看結果不問性質。(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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