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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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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東湖高新區作為首批國家級開發區,光電子信息產業“獨樹一幟”,生物醫藥、智能制造等高新技術產業蓬勃發展,創新成果不斷涌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護航創新發展的關鍵所在。

2025年4月21日,東湖高新區法院發布《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2022-2024)》,白皮書中通報了近三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了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AIGC、商業詆毀等糾紛類型,涉及到熱門網絡游戲、爆款短劇、動漫IP、數字藏品等熱點元素,旨在總結司法經驗,明細裁判規則,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共識的形成。

例如,在一起涉“游戲角色”泄露的商業秘密糾紛中,東湖高新區法院認定,被告將原告未公布的游戲角色作為自身簡歷信息對外投遞,侵害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案例入選2024年度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例如,在一起涉“短劇劇本”版權之爭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被告在短視頻發布的網絡短劇與原告在先發布的網絡短劇在故事情節、人物角色設定、人物關系、臺詞設置、劇情脈絡等方面高度相似。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案涉短劇的著作權人,該劇具有獨創性,且已公開上架發表,被告的抄襲行為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該判決明確了網絡短劇創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理念。

例如,在一起“AI文生圖”是否可版權性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東湖高新區法院明確判決AI軟件生成的案涉圖片與原告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原告在設置調整關鍵詞、風格光影效果等參數時,對生成作品有一定的“控制和預見”,因此AI生成的案涉圖片具有可版權性,受著作權保護。該案系華中首例生成式AI作品版權糾紛案,曾由中國日報海外版等多家權威媒體專題報道。

又例如,在一起“地理標志”商標保護糾紛案中,東湖高新區法院認定被告銷售假冒“辣椒中的愛馬仕——樟樹港辣椒”的行為,使消費者對產品同時產生“地域混淆”和“品質混淆”,侵害了原告作為“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權利人的權利及消費者的合理期待,應承擔商標侵權責任。該案入選2024年度武漢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優秀案例選編

目 錄

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訴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

——網店“一件代發”正品的銷售模式不屬于商標攀附

某傳媒公司訴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無法證明劇本合法來源應承擔侵權責任

王某訴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AI生成圖有可版權性

某文化傳播公司訴黎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游戲角色信息可以視為經營秘密加以保護

某文化公司訴某地產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濫用動漫IP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辣椒產業協會訴某蔬菜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應用“雙重混淆標準”,完善地理標志商標保護體系

某網絡公司訴高某、某手游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制作仿冒游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訴某發行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用于數字藏品銷售的IP授權合作協議合法有效

某汽車用品公司訴某科技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越界”的對比測評構成商業詆毀

某科技公司訴胡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員工在社交媒體“吐槽”有可能侵害商業秘密

4·26

01

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訴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網店“一件代發”正品的銷售模式不屬于商標攀附

(侵害商標權糾紛)

1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化妝品公司為“OIU”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人。2022年3月29日,原告發現被告邵某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商城店鋪中銷售印有原告注冊商標的相關產品,并及時進行了證據保全。原告認為,被告作為銷售商,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在其店鋪使用原告注冊商標進行宣傳,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OIU”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 被告辯稱,自己是通過原告天貓旗艦店購買的正品代發,即便違規也是違規上架銷售,不存在商標侵權。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然在其經營網店上使用了與原告公司“OIU”商標完全一致的標識,但因被告銷售的商品并非侵權產品,而是原告的正品,故被告使用“OIU”標識不存在攀附的故意。按照一般公眾對拼多多店鋪的認知,不至于認為所銷售的商品生產者就是拼多多店鋪,被告對案涉商標的使用行為,系對案涉商標合理的指示性使用,并未破壞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功能,亦未降低案涉商標知名度和商業聲譽,也不存在降低商品質量的情形。故判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典型意義

“一件代發”是由賣家在淘寶、拼多多等平臺開設店鋪,直接面向終端消費者進行銷售的模式。若銷售的商品為假冒偽劣產品,“一件代發”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一件代發”的貨源為正品,則不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攀附”行為,反而可以方便消費者搜索和了解商品,更好地宣傳推銷品牌產品。本案裁判通過明確商家對其銷售產品的來源合法性負有審查注意義務,對規范電商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具有一定意義,傳遞出法治平等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

02

某傳媒公司訴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無法證明劇本合法來源應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侵權糾紛)

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委托他人創作了劇本《池****》并支付了一定的創作費用,取得該劇本的著作權,同時將該劇本委托某影視工作室拍攝了同名短劇,并于次年2月24日發表在抖音平臺。2024年2月27日,被告通過快手平臺發布名為《你是我的***》的網絡短劇。原告發現其擁有著作權的《池****》與《你是我的***》在故事情節、人物角色設定、人物關系、臺詞設置、劇情脈絡等方面高度相似,遂訴至東湖高新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傳播、使用《你是我的***》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法院受理后,被告辯稱網絡短劇《你是我的***》系其合作方通過交換的方式給予其發布,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同時也未能提供《你是我的***》的原創劇本。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著作權侵權應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規則,而其中關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是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核心要件。發端綜合考慮涉案短劇的類型、價值、作品獨創性、知名度、傳播成都、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影響范圍、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3

典型意義

網絡短劇以其制作周期短,制作成本相對較低,內容更新迅速的特點,通過結合時事熱點創作,進而容易出現爆款短劇,產生巨大的收益,因此,網絡短劇在近幾年發展迅速。但對原創劇本、影視作品進行“模仿抄襲”、“切條搬運”、“速看解說”或“二次創作”等侵權行為近些年也層出不窮,這既是對創作者合法權益的侵犯,也是對行業創業生態的破壞。

本案的處理使網絡短劇權利人的著作權及相應的經濟利益得到保護,以明確的司法審判結果對眾多網絡短劇的制片公司都有教育作用,讓制片公司認識到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而減少網絡短劇市場中抄襲、盜用等侵權現象的發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外,通過司法審判,能夠淘汰靠侵權生存的不良網絡短劇制作主體,引導市場資源向合法的、更加注重原創的劇本作者和制作公司傾斜,有利于網絡短劇市場的良性循環。

03

王某訴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AI生成圖有可版權性

(著作權侵權糾紛)

1

基本案情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創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小紅書首次發布含《真真是富貴XXXX》的圖片。該圖片是王某通過“奇域AI”APP創作而成,王某還提交了其創作《真真是富貴XXXX》的“咒語”及參數:“三維古風,發光紙雕透明的卷軸世界……大面積留白,薄紗前景,淺景深,高清,廣角鏡頭;去除“老,舊”;模型奇域繪畫,比例3:4,分辨率960*1280。”2024年5月26日,王某通過申請獲得BluSea青鸞印平臺簽發的作品登記證書,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某科技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AI繪畫訓練營廣告,用于AI繪畫售課。該廣告中引用圖片與《真真是富貴XXXX》一致,遂訴至法院。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 技領域內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保護的 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者創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 AIGC 軟件生成的被訴圖片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被訴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 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王某的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設置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并挑選圖片最終獲得被訴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故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王某40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某科技公司主動履行了義務。

3

典型意義

技術的進步不斷給著作權法體系帶來挑戰,從獨創性視角出發,AI生成圖雖然借助了AI算法和數據處理能力,但是整個創作過程仍然凝聚了創作者的獨特視角和創意,體現了創作者的創作思路和藝術追求,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裁判明確了AIGC生成內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受著作權保護,確認了AIGC生成的具有獨創性的圖片應當認定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為今后此類案件判斷AIGC生成物的可版權性提供了重要參考。

04

某文化傳播公司與黎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游戲角色信息可以視為經營秘密加以保護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

基本案情

某文化傳播公司總部位于光谷,是一家以動漫IP制作、運營為核心的全產業鏈公司,已累計創作近300部作品,為中國制作體量最大的動畫公司之一,并入選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名單。

黎某是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員工,負責某游戲角色的設計,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2023年9月,黎某離職,某文化傳播公司在離職證明中明確載明黎某在離職后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是黎某在找新工作的過程中,將其設計的角色信息作為其作品附在簡歷中向其他公司投遞,后被某文化傳播公司發現,某文化傳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黎某進行賠償。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案的角色信息不為公眾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某文化傳播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黎某雖然離職,但是他仍然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其將案涉的作品擅自作為簡歷附件對外投遞,侵犯了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給予90000元賠償。判決作出后,雙方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3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所保護的本質是權利人所主張信息的秘密性以及基于此所產生的競爭優勢。在游戲行業,創新是核心競爭力,而商業秘密作為創新成果的重要體現,一旦泄露可能導致競爭對手迅速模仿或超越原創游戲產品,從而損害原創者的市場份額和品牌形象。因此,商業秘密對游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至關重要。本案裁判探索將游戲未公開角色形象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并闡明了相應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彰顯了對游戲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堅決態度,為游戲企業維護自身競爭優勢和市場地位構建起一道堅實的法律保護屏障,體現了知識產權審判保障技術創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理念。

05

某文化公司訴某地產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濫用動漫IP應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侵權糾紛)

1

基本案情

被告三公司合作承辦了某奧特曼主題房產項目,并制定《奧特曼IP主題活動方案》,而后某房產公司通過其運營抖音號發布相關宣傳視頻,并開放搶票通道。

原告系經日本圓谷會社授權后,在我國大陸地區獨占性享有“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人物形象的知識產權相關權利及維權權利。在發現被告侵犯其奧特曼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后,原告向武漢市文化和旅游局遞交投訴材料和《行政查處申請書》。該局調查核實后向被告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被告在收到上述改正通知的當日,將奧特曼相關模型、道具全部撤出,并刪除相關宣傳視頻及文章,取消原定奧特曼舞臺劇表演活動。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被告為宣傳、推介其開發的商業地產某項目舉辦“覺醒-XX獨家奧特曼主題世界”活動,在其發布的短視頻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宣傳使用“奧特曼”人物形象,明顯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系列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還在其售樓處擺放奧特曼人物形象三維模型及展臺,張貼“奧特曼”人物形象巨幅貼紙、海報,開展“換裝”“拍照”“保衛大武漢”“扭蛋”等一系列包含“奧特曼”元素的闖關游戲以供游客換取舞臺劇門票,籌劃組織真人演出活動,亦明顯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系列美術作品享有的展覽權、復制權及表演權等其他著作權利。因此,被告理應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故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典型意義

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后,動漫IP產業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得到了更為嚴格的法律保護。濫用動漫IP會造成法律起訴、商譽損失、禁售令以及經濟損失等多重負面后果。只有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獲取IP授權,才能為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帶來保障,真正實現雙贏。本案的處理不僅有力保護了著作權人,同時也警醒公眾,在注意力愈加分散的當今社會,暫時的流量營銷似乎行之有效,但話題噱頭背后,做好產品質量保障,滿足消費者多層需求或許才是最終“正道”。

06

某辣椒產業協會訴某蔬菜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應用“雙重混淆標準”,完善地理標志商標保護體系

(商標權糾紛)

1

基本案情

為促進樟樹港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應,原告某辣椒產業協會申請并注冊成為了第1105xxxx號“樟樹港辣椒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的辣椒(植物)。2023年3月,某辣椒產業協會發現某農貿店于樟樹港辣椒的休市期內,以普通辣椒假冒樟樹港辣椒進行銷售,侵害其對第1105xxxx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東湖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東湖高新區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某蔬菜經營部辯稱店鋪售賣的辣椒不是樟樹港辣椒,對于樟樹港辣椒是否處于休市期也不知情,同時列舉數家其他網絡平臺以樟樹港辣椒命名進行銷售的行為。

后經法官向被告某蔬菜經營部闡明此類銷售行為造成了消費者對產品同時產生“地域混淆”及“品質混淆”,侵害了地理標志權利人的權利和消費者的合理期待,被告遂認可了自身侵權行為。但由于該款辣椒的實際銷售額與原告某辣椒產業協會主張的經濟賠償損失相差過大,被告難以接受。

2

處理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在平臺上使用“樟樹港辣椒”名稱銷售普通種類的辣椒,讓消費者誤以為被訴侵權標志所標識的商品來自于樟樹港,具有和地理標志產品相同的品質,因此應當構成侵權。被告侵權對原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以侵權行為獲得利益為切入點,遂要求某蔬菜經營部調取一年來美團上的年營業額及銷售單量,顯示該辣椒在美團上的年銷售單量只有130余單,平均每月只有十幾單甚至為零。基于此,被告雖有侵權行為,但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對原告方造成的損害的后果有限。經本案調解員與原告多輪溝通,雙方同意調解賠償金額降低為5000元,并各承擔一半的訴訟費,最終案結事了。

3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樟樹港辣椒”品牌價值高、市場知名度廣。基于地理標志具有雙重特征的屬性,相較于傳統商標權的“單一來源標準”,在判斷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時,采取“地域混淆”和“品質混淆”并行的判斷行為。此種標準一方面簡化了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判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擴大商標權利人的禁用權范圍,使其能夠通過排他權的擴張來控制流通環節商品的品質。本案裁判通過依法懲治故意攀附案涉商標美譽度的侵權行為,加大對地理標志產權的保護,有效發揮了《民法典》中對侵權行為懲戒、預防故意侵權的功能。

07

某網絡公司訴高某、某手游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制作仿冒游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糾紛)

1

基本案情

某網絡公司享有熱門游戲《烈**》的獨家運營權,該公司發現在某手游公司運營的APP上有“烈**(億冰雪全爆)”游戲,該游戲中顯示的出版單位、運營單位、審批文號、出版物號、著作權人、軟著登記號等內容均與《烈**》游戲一致,但是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書號和ISBN 號與《烈**》游戲不同,該游戲為仿冒侵權游戲,系案外人某游戲公司(高某系該游戲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上傳,遂起訴要求高某和某手游公司進行賠償。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某游戲公司為了運營被控侵權游戲,未經某網絡公司授權或許可,擅自偽造游戲ISBN 核發單及授權書等資料,并在被控侵權游戲頁面使用某網絡公司享有運營權利的游戲名稱、游戲審批文號、出版和運營單位信息,顯然會使消費者將該游戲誤認為某網絡公司享有著作權和運營權的烈火斬游戲,導致對某網絡公司的運營造成不良影響,擠占《烈**》的市場份額,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某手游公司的責任。案外人某游戲公司就被控侵權游戲向某手游公司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ISBN 核發單,著作權登記號為2015SR******,文號為新廣出審[2015]****號,均與《烈**》游戲一致。雖然案外人某游戲公司提供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書號和ISBN 號均與“烈**”游戲不一致,但是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書號和ISBN 號,在網絡平臺均無公示信息,某手游公司無法進行核實,其他均與公示的信息是一致的,故某手游公司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高某向原告某網絡公司賠償8456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游戲產業迅猛發展,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但是在網絡游戲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侵權行為也層出不窮。由于游戲推廣渠道對網絡運營商上傳的游戲均會進行審查,需要提供游戲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和授權書、廣電總局準許運營游戲的批復以及ISBN核發單等,冒用版號發行游戲的情況就應運而生,本案對于冒用游戲版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避免游戲產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失衡,為維護公平競爭的游戲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08

某科技公司訴某發行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用于數字藏品銷售的IP授權合作協議合法有效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與某發行公司簽訂授權合作協議,約定某發行公司使用木偶戲《楚漢**》作為數字藝術作品的制作、宣發和售賣使用。某發行公司在此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2個月內擁有此授權作品在數字藏品領域獨家經營使用權。某科技公司在此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可在任何其他區塊鏈數字文創(數字)交易平臺,行使與授權作品相關的著作權權利或其他民事權利。上述合同約定的宣發內容涉及8件作品,但是合同簽訂后,某發行公司僅宣發了1件作品,且未按照約定給予某科技公司銷售款分成。某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發行公司支付銷售分成款及違約金。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協議,某發行公司未及時支付收益分成,其在獲得案涉數字作品的排他性授權后,僅宣發了部分作品,其違約行為導致某科技公司的直接收益和尚未發行的作品潛在收益受到損失,應賠償損失,根據雙方合同性質、合同的履行情況、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損失20000元并支付收益分成3217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及元宇宙場景的應用,與數字藏品相關的交易糾紛也隨之而來。數字藏品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數字貨幣均是基于區塊鏈技術而產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復制性。虛擬數字貨幣交易為中國法律所禁止,但對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等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本案裁判認定數字藏品并非法律禁止交易的客體,享有交換價值與財產價值,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相關著作權授權使用協議合法有效,不僅實現了個案的公平正義,更是對行業創新、新質生產力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09

某汽車用品公司訴某科技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越界”的對比測評構成商業詆毀

(不正當競爭糾紛)

1

基本案情

某汽車用品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均在淘寶網開設了銷售汽車用品的網店,某科技公司在其銷售的產品頁面中配上對比商品的銷售主頁圖,圖片上配有“抄襲”圖樣,并稱對比商品“低劣化工除膠劑使用后甲醛值0.921mg/m 3,空氣質量污染加重”“低劣化工除膠劑含有大量有害化學物質,多次使用后刺激呼吸道,頭暈目眩,加重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對比商品銷售主頁圖在淘寶平臺進行圖片自動識別后結果顯示為某汽車用品公司銷售的商品。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與某汽車用品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案涉言論雖然未指向某汽車用品公司,但商業詆毀行為并不要求行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對象的具體名稱,其詆毀對象能辨識即可。某科技公司的對比圖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認為案涉言論與某汽車用品公司銷售的除膠劑具有關聯性和指向性,實質上也指向了某汽車用品公司。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上述言論的真實性,故該言論屬于虛假信息,某科技公司作為某汽車用品公司的同業競爭者,其在淘寶店鋪中通過對比的方式發表對某汽車用品公司所售商品的貶損性言論,該言論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范疇,從主觀上看,顯然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評,而是為了毀損競爭對手形象從而提升自身競爭優勢,對某汽車用品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某科技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故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淘寶店鋪就其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發布聲明以消除影響并保留五日,并賠償原告某汽車用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網絡銷售成為一種重要的銷售方式。銷售者在介紹產品時發布對比信息,可以直觀地展示商品對于競品的優勢,但若不遵循客觀評價的原則惡意詆毀,那么競爭企業商譽極易因不實言論受到損害,尤其對民營企業的品牌形象和市場信任度影響顯著,不利于市場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本案裁判對同類商業詆毀糾紛具有參考意義,引導網絡銷售對競品的評價應客觀公正,避免以不當方式破壞競爭秩序。

10

某科技公司訴胡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員工在社交媒體“吐槽”有可能侵害商業秘密

(不正當競爭糾紛)

1

基本案情

胡某系某科技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在入職時簽訂了保密協議,在職期間,某科技公司經常通過內部群聊發布文件,胡某獲取了相關文件。2024年,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胡某出于“吐槽”并讓其他求職者“避坑”的心態,在“小紅書”平臺發布圖文筆記“武漢找工作避雷”,筆記中有其在職期間獲取的公司內部文件,某科技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停止發布相關文件、賠禮道歉,并且賠償50000元。胡某辯稱,發小紅書是因為跟公司存在勞動糾紛,孕晚期期間多次受到不公平待遇并且被違法辭退,于是把這個事情在網上吐槽,但很多文件已經過打碼,并沒有公諸于眾,也不會讓其他人獲得公司的秘密。

2

裁判結果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主張的涉案信息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商業秘密。胡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員工,并簽署《保密、知識產權與不競爭協議》,其明確知曉在工作中知悉的涉案信息屬于應予保密的內容,雖然上述信息系胡某合法獲取,但其在離職后出于“吐槽”的心態將信息發布于公開社交平臺的行為仍然違反了某科技公司的相關保密要求和保密管理規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判令被告胡某賠償原告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胡某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為之抑或是無心之舉,卻可能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的減損,甚至遭受滅頂之災。本案裁判認定離職后在社交媒體“吐槽”行為侵犯商業秘密,易造成相關從業人員知悉涉案經營信息,有效維護了企業競爭力。同時也警醒企業,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降低離職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

4.26

來源:審管辦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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