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條法治新聞:
2025年4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4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其中披露了一起與物流公司人員相互勾結,盜取雅思考試試題案件,法院給出判決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該案的基本案情為: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聯合崔某東、鄒某、辜某等人為了牟取暴利,勾結負責運送雅思試題的物流公司內部人員丁某杰、周某,提前在考前將密封的試卷箱從物流網點秘密“拿走”。
為了掩人耳目,李某明關閉監控,制造出“無跡可尋”的假象。隨后,一行人將試卷箱運至臨時租賃的民宿,拆封箱袋,拍照、摘抄內容,再重新偽造密封,悄無聲息地將試卷送回網點。
拿到試題后,辜某負責制作標準答案,安排崔某東等人雇傭寫手針對作文題目撰寫“范文”,其余幾人單獨或通過被告人徐某、劉某、梁某理等在全國各地招募考生,開設考前面授培訓班并收取費用。每到考試前一晚,將提前準備好的當次雅思試題及答案發放給學員,讓學員閉門背誦。
經審計,徐某文、崔某東、鄒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為1589萬余元,辜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為1547萬余元。徐某、劉某、梁某理參與場次涉及的面授培訓費用分別為140余萬元、150余萬元、600余萬元,上述三人的獲利分別為125萬余元、42萬余元、6萬余元。
而竊取試卷的物流人員丁某杰、李某明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1300余萬元,周某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200余萬元。丁某杰收取徐某文給付款項130萬元,并將其中的54萬余元支付給梁某理,周某收取給付款項32萬元。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據說有三派觀點:
觀點一:認為域外考試試題符合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特征,故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觀點二:認為域外考試并無明顯的商業屬性,不符合商業秘密的價值性特征,但考試試題凝結了編寫人員的個性化選擇和編排,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加以保護;
觀點三:此類行為均不符合上述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法院最終顯然是采納了觀點二,而且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說理的: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雅思考試每場次試題包含編寫人員對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等的個性化表達,在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試前通過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獲得雅思原題,并印制面授材料發放給參加面授培訓的考生進行閉門背誦,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聽力、閱讀、作文題目與試卷考題內容基本一致,僅未附閱讀文章,應當認定與權利人的雅思試題構成實質性相似,前述行為構成復制發行行為,且違法所得數額及非法經營數額均巨大,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同時指出,雅思考試作為域外考試,權利人的組織行為不應視為市場經營行為,因此不適用侵犯商業秘密罪。
我說一下我的看法,我贊成觀點三。
在說明前,我先簡單說一下,為什么這種行為不構成我國刑法中的“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這個罪名本來也沒有,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增設的“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本罪名是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作出的專門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施行,為依法有效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指引。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均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由于雅思考試并不是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所以不構成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至于為什么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道理非常簡單。
你看法院的說理部分:
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試前通過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獲得雅思原題,并印制面授材料發放給參加面授培訓的考生進行閉門背誦,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聽力、閱讀、作文題目與試卷考題內容基本一致,僅未附閱讀文章,應當認定與權利人的雅思試題構成實質性相似,前述行為構成復制發行行為,且違法所得數額及非法經營數額均巨大,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是因為徐某將盜取的雅思試卷中的 聽力、閱讀、作文題目放在了自己收費的面授材料中并 發放給了考生,這種行為屬于“復制發行”,并有非法獲利,才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那么我們做個假設。
如果徐某在盜得雅思考卷以后,不把其中的 聽力、閱讀、作文題目披露,而是直接將題目全部做完,再將答案直接賣給學生呢?
例如,徐某給學生的是以下這些:
1. D、2. A、3. D、4. B、5. A、6. H、7. D、8. C、9.E、10. 否、11. 是
那哪里還有什么“復制發行”?
哪里還有什么與雅思考卷內容的“實質性相似”?
學生都沒見過“ 凝結了編寫人員的個性化選擇和編排 ” ,即包含著作權的內容,怎么就侵犯著作權了?
嚴格地說,徐某的答案才是具有著作權的。
如果這樣的話,那就陷入了一個很可笑的境地。
偷了雅思試卷,將試卷內容發給學生看,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偷了雅思試卷,將試卷答案發給學生看,就不構成犯罪;
難道我們的司法要保護的是雅思考卷的著作權不被侵犯嗎?
我們要保護的是雅思考試的公平公正性!
所以說,將盜竊雅思考卷的行為評價為侵犯著作權罪,我認為不妥,應該認定無罪,本案可在行政處罰層面對盜卷者進行處罰,以取消買卷者成績等方式對 買卷者也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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