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屬不屬于遺產?
能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應該如何分配?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黎某去世,黎某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與前夫所生子女章甲、章乙,與現任丈夫所生子女史某。黎某生前未訂立遺囑,亦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除章甲、章乙、史某以外,黎某沒有其他繼承人或可以適當分得其遺產的人。2024年11月,史某將章甲、章乙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黎某名下某房產全部歸原告所有。章甲、章乙主張,對訴爭房產要求按法律規定均等分配,依法分割黎某的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黎某生前未留有遺囑,亦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其涉案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及證人證言,史某在黎某生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在分割該套房產時對史某應適當予以多分。訴訟中,史某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故該房屋以判歸史某所有為宜,但其應按雙方認可一致的房產價值,給予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應的貨幣補償。
關于章甲、章乙主張分割黎某名下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性質,不能作為黎某的遺產被繼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為黎某的親屬,對于其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均有權參與分配。在不違背撫恤金發放目的與初衷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扶養或贍養義務、生活狀況等客觀情況,酌定史某分得上述一次性撫恤金中的2.7萬元,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1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史某所有;史某分別給付章甲、章乙上述房屋部分貨幣補償款;黎某的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史某分得其中的2.7萬元;章甲、章乙各分得其中的1萬元。
法官說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相關規定,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以及對死者盡了主要義務或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親屬。因此,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性質,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為黎某的親屬,對于其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均有權參與分配。根據撫恤金發放目的與初衷,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扶養或贍養義務、生活狀況等客觀情況,酌定史某、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部分。
法官提醒: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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