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間委托幫忙保管物品的情況很常見,這種免費保管在法律上成立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應對保管物盡到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如果保管物損毀或丟失,保管人應當承擔責任嗎?
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麻池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張某某委托王某代收快遞公司送達的3卷50平方毫米銅芯聚氯乙烯絕緣阻燃軟電纜,每卷長度300米。不久王某稱該3卷電纜線被盜,張某某要求其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辯稱,其與張某某之間為無償保管關系,電纜線被妥善存放于自家院內并將院門鎖好,已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電纜線被盜屬于意外事件,其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向張某某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之間成立無償保管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告王某作為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被告王某在保管過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王某在保管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無償保管合同關系,被告王某并未收取任何費用,但是作為保管人,被告王某在明知保管物系貴重物品的前提下,隨意將電纜線放置于露天的院內,未盡到合理保管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承辦法官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賠償張某某電纜線損失25000元。
法官說法
關于保管人的責任問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即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就應當承擔保管責任,不管有償還是無償。只不過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義務比較低,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對保管物的滅失或者毀損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重大過失的認定,按照通常的解釋,如果保管人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做到,即構成重大過失,保管物發生損害或者滅失,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者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廣泛適用于日常生活中物品寄存的場合。例如,顧客在商場、餐廳、酒店等場所消費時,將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寄存處或停車場,這些行為均可能構成保管合同關系。同時,保管合同作為一種實踐性的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一)妥善保管。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二)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將保管物及其產生的孳息歸還寄存人。
(三)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寄存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丨麻池法庭 梁志仙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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