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國外高薪工作”誘惑,有人“孤注一擲”,不惜冒險偷渡出境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夢想能輕松賺大錢。然而,“偷渡客”們不但沒有走上致富的“錢途”,面對的只有法律的嚴懲!
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間,被告人黃某甲,采取擬定偷渡路線、支付路費、帶路接應等方式,組織黃某乙、李某、饒某某等一行10余人在未辦理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通過云南省中緬邊境翻山越嶺偷渡至緬甸境內,加入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案發后,被告人歐某某、王某某偷渡回國后被抓獲,被告人厲某、饒某某、李某、黃某乙等人也在陸續通過國境口岸回國后落網。
裁判結果
東??h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組織他人非法出境,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九人與他人結伙偷越國境,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九個月不等,均并處罰金,違法所得全部追繳。
案例解讀
一、為何認定黃某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
根據《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核心在于“組織行為”,即通過策劃、指揮、資助等方式實施跨境非法活動。本案中,黃某甲主動擬定偷渡路線、支付路費、帶路接應,已形成完整的偷渡組織鏈條,其行為直接導致十余人非法出境,遂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
二、為何境外電詐犯罪仍需國內法律追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案窩點所在地”和“被害人所在地”均屬我國司法機關管轄范圍。本案犯罪團伙雖身處緬甸,但其針對中國公民實施詐騙,違法所得亦來自國內,我國司法機關依法具有管轄權。
法官提醒
1.警惕“境外高薪”騙局!
本案被告人黃某甲系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招募人員而組織此次偷渡,偷渡人員之間均為發小、同學、親戚等熟人關系,然而在所謂“熟人”的帶領下,他們在境外并未得到預期待遇,反而被以沒收手機、身份證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活埋”“賠錢”等威脅,在艱難回國后還要遭到公安機關的抓捕,最終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詐騙團伙常以“高薪工作”“包吃包住”誘騙勞務人員偷渡出境,實為強迫其參與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旦深陷其中,不僅人身和財產難以保障,更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2.公民如何防范?
(1)不輕信境外“暴利”招聘信息,求職需核實該企業資質。
(2)發現偷渡、詐騙線索,立即撥打110或國家移民管理局12367舉報。
(3)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守護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1.《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2.《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窩點累計超30日,按“情節嚴重”論處。
供稿:霍亭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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