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不少旅行社都想拓展出境游的業務。但是,出境旅游的諸多環節,一旦出問題,處理起來特別麻煩。為了避免游客踩坑,規范行業發展,有法律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申請流程做出了明確規定。今天,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了解一下。
《旅行社條例》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此法規的設立有著重要意義。在現實中,出境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對旅行社資質進行嚴格把關,能讓更具實力與信譽的旅行社參與其中,保障游客在境外的旅游體驗。若旅行社想拓展業務至出境游領域,就需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向指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等待審核。審核通過后,還需憑借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完成一系列流程,才能合法開展出境旅游業務。
這一整套流程,從申請到許可再到后續登記,形成了嚴密的監管閉環,促使旅行社合法合規運營,進而推動出境旅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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