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當時我老公參與了一筆上千萬元的原始股投資,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有合同和資金流水。幾年后,股票上市價格上漲,他獲得了不錯的收益。但是辦案機關調查卻說他利用職權獲得了收益,認為屬于受賄犯罪。現在案件已經進入法院階段,我真的想不通,為什么正常的投資收益也會變成違法所得?僅僅因為他有特殊身份嗎?這種情況之下,法院會不會忽視客觀事實?我該怎么做才能證明這只是正常投資,而不是犯罪?”
這種問題反映了職務犯罪案件中一個非常復雜且具有爭議的領域——如何區分合理投資行為與職務受賄行為。在這樣的案件中,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界定“對價”的合理性和真實性?作為一名有多年從業經驗的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我認為,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對價是否真實合理。
根據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座談會的紀要》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在經濟往來中支付了合理對價,即使從中獲取了收益,也不能認定為受賄。換句話說,如果你丈夫在受讓原始股時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且整個交易過程符合市場規律,那么股票升值部分不能被認定為受賄的犯罪所得。
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升值收益都被視作合法。升值部分可能會作為孳息被追繳,即使本身的投資行為并不違法。關鍵在于是否存在通過職務便利獲得的特殊待遇。
本篇文章將通過真實的案例和法律條文,深入解析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的界限,幫助大家了解投資行為的法律風險。
如何區分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
在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股票投資與受賄的案件中,如何準確區分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行為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辯護環節。合理的投資行為通常是基于市場規律、公開信息和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的,而受賄則是職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不正當交易、獲取財物的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判定投資行為是否為正常投資,是否涉及受賄,主要依據兩個關鍵點:職務便利的運用和正常市場交易的對價合理性。
1. 職務便利是定罪的核心
職務便利是職務受賄案件中的核心要素,通常情況下,職務犯罪罪名的成立與否,直接取決于是否通過職務便利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如果國家公職人員在進行投資、交易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則可能構成受賄罪。然而,在沒有職務便利的情況下,僅僅依賴市場行為獲得的收益,不應當視為犯罪。
職務便利的界定
根據最高法院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職務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特殊權力、資源和信息等優勢,在進行交易時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職務便利具體包括:
·職務權限的利用:如利用職務身份,通過與主管部門的關系,獲得低于市場價格的股權或股權優先購買權。
·內幕信息的利用:若公職人員通過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的敏感信息,并借此信息做出交易決策,那么這類交易就屬于違法行為。
·特殊待遇:例如,公職人員通過自身職務關系獲取股東的特殊待遇,獲得了遠低于市場價格的股份,或獲得了其他股東無法享有的利益。
例如,如果某位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身份,迫使某公司在低于市場價格的情況下,將原始股出售給自己,這樣的行為就涉及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財物,并構成職務受賄。
2. 正常市場交易的合理性
與職務便利不同,正常市場交易是指投資者在市場中基于公開信息、個人投資分析或公開可得的市場數據作出的投資決策。這類投資行為是基于市場規律和公平競爭的,不涉及利用職務身份謀取特殊利益。正常投資交易必須符合市場定價規則,且其對價和交易方式要與市場常規一致。
對價的合理性
根據《證券法》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價的合理性是判斷交易是否正常的關鍵。如果投資行為的對價符合市場規律、與交易標的的實際價值相符,那么該交易可以被視為正常交易。例如,若投資者支付的價格合理,且符合市場價格波動,并且沒有利用職務身份以低價購買股權,那么即便交易獲得了收益,也不應認定為受賄。
《證券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若投資者通過正規渠道獲得信息,并按照市場行情進行投資決策,那么其獲得的收益應視為正常收益。
投資決策的依據
在正常投資中,投資者通常依賴于公開的信息、財務報表、行業分析報告等工具做出決策。例如,通過公司公布的年度財報、市場分析預測等,投資者可以做出合理的股票投資決策。投資決策不依賴于內部信息或職務便利,而是依據公開的市場信息或個人的獨立分析。
例如,在某公司上市之前,公開市場上有很多關于該公司財務狀況的報道和分析,投資者根據這些公開信息進行股票投資并獲得了收益。即使股票大幅升值,投資行為依然是基于市場信息做出的,不構成違法行為。
3. 如何在案件中區分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
在實際的職務犯罪辯護中,區分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的關鍵點在于:
(1)、證明對價的合理性:通過提供投資合同、支付憑證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交易是基于市場價格和市場規律進行的,且沒有因為職務身份獲得特殊待遇。例如,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辯方可以通過對比交易價格來證明被告的交易行為符合市場規律。
(2)、排除職務便利的影響:在辯護過程中,辯方需要證明投資方與被告之間的職務行為沒有直接關聯。可以通過證明該交易不在被告的職權范圍內,或交易方與被告的職務行為無關,來排除職務便利的影響。
(3)、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市場化運作獲得的收益,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且交易符合市場規律,則不應認定為受賄。
案例分析:
張智勇律師曾經辦理過一起涉及原始股投資的職務犯罪案件。案件中的被告因參與某企業的原始股投資,并獲得了上千萬元的收益,被指控為受賄。然而,我們通過調取大量的交易合同、資金流水及相關財務數據,證明了該投資交易是真實的,且支付的對價符合市場規律,沒有利用職務身份獲得特殊待遇。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辯護觀點。
總結
區分正常投資與職務受賄的界限,是職務犯罪案件中一個非常復雜且關鍵的問題。在辯護過程中,律師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
·通過證明對價的合理性,確認交易符合市場規律。
·通過排除職務便利的影響,證明被告的交易行為并未通過職務身份獲得不當利益。
·引用相關司法解釋,確保案件按照公平、公正的標準審理。
通過這些策略,辯方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爭取到最有利的判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律師的專業性和對法律細節的把握是案件能否成功辯護的關鍵。
作者簡介:
張智勇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專家,現執業于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于職務犯罪、監察調查、刑事辯護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多年來辦理大量監察調查和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擅長監察階段的律師間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階段的非會見式辯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經典成功案例。
在業內率先提出并深入研究了“間接介入”和“留置顧問”法律實務方法,著有多篇學術論文和專業文章,影響深遠,廣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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