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從施工到追薪的三年困局
(一)項目合作的隱性風險
2017 年 4 月,農民工老李(化名)經 "項目負責人" 老涂(化名)邀約,帶領施工隊承接廣州市某冠公司旗下多個通信基站建設項目,涵蓋康樂村光纖鋪設、祈福隧道天線安裝等 6 個項目。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口頭約定由老李負責勞務施工,某冠公司通過老涂結算款項。施工期間,老李團隊完成基站設備安裝、線路調試等工作,2021 年 7 月全部項目通過初步驗收。
(二)欠款確認的法律爭議
2022 年 1 月 13 日,老涂向老李出具《欠條》,載明 "鐵塔項目尾款 92000 元、醫療費 101339 元、微信借款 5000 元",并注明 "蓋章生效",但某冠公司始終未加蓋公章。此后,某冠公司以 "未授權老涂" 為由拒絕付款,老涂則以 "需與業主方清算" 為由拖延,形成 "公司不認、個人不付" 的雙重僵局。
二、庭審焦點:三大法律爭議的專業拆解
(一)爭議焦點一:施工事實與項目關聯性認定
某冠公司抗辯:
- 僅參與 2016 年康樂村部分項目,與老李主張的 "2017 年施工" 時間矛盾;
- 提交康樂村經濟聯合社《證明》復印件,稱 2016 年已完成前五地塊施工,第六地塊未啟動。
原告律師質證:
- 證據合法性:復印件無原件核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規定;
- 事實矛盾點:老李提供的 2018 年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老涂曾確認 "林肯 4S 店、雅居樂花園等項目欠款",與冠聯公司《委托函》中 2021 年授權范圍高度重合,證明雙方合作不限于康樂村單一項目;
- 施工連續性:基站建35設存在分階段驗收特點,冠聯公司以 "地塊未啟動" 否認整體施工,缺乏事實依據。
(二)爭議焦點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分析
核心法律問題:老涂無冠聯公司公章授權,其出具欠條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典》第 172 條規定的 "表見代理"?
原告律師論證體系:
- 代理權外觀
- 冠聯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委托函》,明確老涂為 "康樂村東西約(鐵塔項目)等項目的收款處理人及站點尾款對接人",該文件通過微信發送給老李,構成對老涂職務身份的正式確認;
- 老涂在 20158 年至 2022 年間,持續以 "冠聯公司負責人" 名義與老李對接施工指令、款項核對等事宜,符合 "具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 要件。
-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 老李作為農民工施工方,無法知悉冠聯公司內部授權流程,僅憑《委托函》及老涂長期履職行為,足以相信其有權代表公司確認債務;
- 冠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老李明知老涂無代理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因果關系
- 老李基于對老涂代理身份的信任,才同意接受《欠條》作為結算依據,若否認代理關系,將導致其合法債權無法實現,違背交易安全原則。
(三)爭議焦7點三:債務性質與金額劃分
法律區分:
- 工程欠款 193339 元:基于承攬合同關系產生,與某冠公司項目直接相關,且老涂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應由某冠公司承擔;
- 個人借款 5000 元:屬老涂與老李的民間借貸關系,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需另案主張。
四、法院裁判:表見代理制度的司法實踐
2025 年 1 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 某冠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欠款 193339 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 LPR 計算),認定涂某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后果由某冠公司承擔;
- 駁回李某對涂某的訴求,5000 元個人借款另案主張。
判決特別指出,冠聯公司《委托函》構成對涂某代理權限的概括授權,李某作為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這一結論為同類案件中 "口頭授權 + 實際履行" 的責任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結語
本案通過表見代理制度突破 "蓋章陷阱",既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傾斜保護,也警示企業需規范內部管理、尊重契約精神。從證據梳理到法律論證,從庭審抗辯到裁判落地,整個過程展現了專業律師在復雜爭議中的關鍵作用 ——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碎片化證據編織成嚴密的邏輯網絡,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公平正義。在法治化營商環境下,唯有誠信履約與合規經營,方能實現各方利益的可持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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