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社會司法鑒定對抗案。該全國指導案例的核心是法官對醫療糾紛司法鑒定有審查、認證、采納的職權和職責,不可以盲目照搬,放空醫療民事問責的核心審判職責。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的智能播報員,郝辦。
咱們接著看按照毛某夫婦訴揚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2007]013號)的智慧,患方律師如何應對和破解法官的“以鑒代審”謊言:
三、程序對抗與權利救濟
1. 強化庭前質證
要求鑒定人出庭,圍繞《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的鑒定要點展開交叉詢問,重點質疑:
診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醫療水平;
損害后果與醫療過錯的邏輯關聯性;
參與度評定是否具有統計學或臨床依據。
2. 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
若原鑒定存在程序違法(如鑒定人無資質、樣本污染)或結論明顯矛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申請重新鑒定。
對“不評過錯就不出傷殘結論”的脅迫行為,可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10條)。
四、實體法層面的攻防
1. 繞過鑒定直接主張過錯
對于明顯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如手術部位錯誤、用藥禁忌),可依據《民法典》第1222條主張“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降低對鑒定的依賴。
2. 主張鑒定限制侵害訴訟權利
引用《憲法》第130條“審判權由法院行使”及《民事訴訟法》第8條“當事人平等原則”,指出鑒定機構變相剝奪患方傷殘評定權利,構成對審判權的僭越。
五、系統性應對建議
1. 推動個案示范效應
在類似案件中主動提交毛某案判決書作為類案參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第9條,要求法院參照適用“司法審查優先于鑒定”規則。
2. 聯合行業監督力量
向地方醫學會或司法鑒定協會舉報違規鑒定機構,通過行業自律規范施壓。
結語
醫療糾紛中鑒定亂象的破解,需律師在程序上堅持“鑒定為審判服務”(而非相反),在實體上構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的完整證據鏈。毛某案的價值在于宣示:法官的司法審查權是醫療糾紛公正裁判的最后防線,律師應通過技術性質證與法律論證,將這一防線轉化為患方的維權利器。以上這些都堅持住了,醫療過錯鑒定才能回歸其證據位置。否則避免進行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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