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
云浮法院通過以案釋法
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作用
助力構建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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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吧!
01
中某公司與黃某某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黃某某于2021年7月到中某公司應聘為外賣騎手,并接受中某公司的管理及受中某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雙方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確定黃某某的工作時間,每月的工資主要是按接單數量來計算提成,沒有明確約定黃某某的月工資標準及計算方式。黃某某工作期間,中某公司也沒有向黃某某發放高溫津貼。2022年5月21日,中某公司通知黃某某不用再繼續工作,并將其工作賬號在“蜂馬APP”上刪除。黃某某遂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經裁決,中某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黃某某工資、高溫津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共56961.08元。中某公司未履行,黃某某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就職后接受中某公司的管理及管理制度的約束,中某公司也曾出具了工作證明,證明黃某某是其員工。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中某公司通過第三方支付款項的行為不能否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判決中某公司向黃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資4204.89元;2021年高溫津貼969元;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2270.73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516.46元。
宣判后,中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經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幅增加,平臺從業者與平臺經營者的勞動關系也常有爭議,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要素判定法律關系。本案中某公司通過第三方代發工資,不影響黃某某與中某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實際工作內容、管理從屬關系及業務關聯性才是認定的關鍵。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權益,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積極構建規范有序、互利共贏的和諧勞動關系,共同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
知識延伸
公司無理由即時辭退
怎么辦?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相關法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未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下面我們再一起來了解一下
萬一發生勞動爭議
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如何維權
留存關鍵證據。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勞動者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加班通知、工作證等,這些證據將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有力支持。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通過多種途徑解決。
1.協商。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這是最便捷、最經濟的解決方式,有助于維護雙方的合作關系。
2.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即未經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3.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稿:審監庭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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