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曉博
最近,我們多次接到讀者咨詢:聽說從2025年5月1日起,將有一個新規落地,可以讓部分人重新獲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還有讀者問:聽說從5月1日起,農村戶口回遷新政生效,四類人員可重獲農村戶口和各種福利,是否真的。
的確,從今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正式實施。
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其中的第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選舉和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2、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參加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參與表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和重要事務;
3、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4、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5、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6、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7、參與分配集體收益;
8、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9、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10、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所以,如果你被“重新”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是可以申請宅基地、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并承包農村土地等,獲得的權利一共有上述10類。
如果這個村子距離城市比較近,甚至是城中村,那紅利將非常豐厚。比如在深圳、廣州,有些城中村或者近郊村,每人每年分紅動輒數十萬元。
但也有讀者提出了疑問:我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查到戶口可以遷回的表述呀?這該怎么理解。
的確,即將生效的法律原文里,并沒有四類人在把戶口遷入城市之后,還可以遷回去的直接表述,但里面隱含著這樣的“意思”。
這項法律在明確什么樣的人才是集體組織成員的時候說:“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于原來的農村集體成員,因上學、服役、務工、婚姻等原因,戶口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上述兩個條件都已經失去了。只有把他們的戶口重新簽回來,才能保證法律里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換句話說,要保證這些人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就必須允許他們把戶口遷回來。
下圖來自長沙市望城區政府官網。該官網在全文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時候,加上了一段來自望城區農業農村局的解讀。
解讀說: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上學、服役、務工、婚姻等原因,戶口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除公務員(不包括聘任制公務員)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經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將戶口遷入農村,重新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他村民同樣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包括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分配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根據解讀,四類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把戶口遷回農村。
第一類是因上學遷出戶口的,大學畢業后未在城市穩定就業且原籍為農村;第二類是夫妻一方為農村戶口,非農戶需要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農村戶口證明;第三是進城農民;第四類是退伍軍人,曾在服役期間把戶口遷出的。
這些人員戶籍遷回的前提是“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
在申請戶口遷回農村的時候,還需要提供一定證明材料,比如大學畢業生要提供未就業證明和畢業證;退役軍人要提供退伍證。還不能在城里有工作,尤其不能是正式公務員,不能買過城里的保障房(經適房)。
除退伍軍人可以直接回遷外,其他三類還要通過村集體開會表決,需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
如果宅基地、承包地已經被收回,或者房屋已經倒塌,可能就很難申請成功。更詳細的政策細節,建議大家直接咨詢當地政府。
在關稅戰日趨激烈的時候,上述政策的落地,可以給更多的人提供安全墊。當在城市里發展遇到困難時,多了一條回鄉的選擇。農村的宅基地、承包地,集體組織的分紅,相當于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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