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 FA
未參保職工
工傷賠償誰來承擔?
崇州法院高效調解當庭履行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遭遇工傷后如何維權?近日,崇州法院在審理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時,通過調解找準雙方爭議焦點,高效化解糾紛并推動企業當庭履行,為企業規范用工及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實踐參考。
01.
案件背景
朱某系某超市員工。2024年1月,朱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造成受傷。醫療診斷情況: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楔骨骨折。后朱某向崇州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4年7月,朱某所受事故傷害被崇州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同月,朱某的傷殘情況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
后朱某作為申請人,以某超市為被申請人,向崇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勞動關系解除。被申請人支付工傷十級勞動能力鑒定費、檢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崇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9月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超市向朱某支付鑒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某超市不服,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訴訟。
02.
調解過程
崇州法院立案受理后,發現案件事實清楚但雙方對工傷待遇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為高效化解糾紛,法官與人民調解員向超市闡明《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及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時,對受傷職工朱某進行安撫。經過多輪溝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司法確認的調解書,超市于調解書出具當天履行了全部賠償款項,當事人雙方均對結果表示滿意。
03.
法官說法
勞動者權益不容忽視,依法用工方為正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六十二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企業應當規范用工,強化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避免企業用工風險。同時,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崇法惟民 博學慎斷-
供稿 | 肖中林
編輯 | 丁 婕
一審 | 余 珂
二審 | 閆宇飛
三審 | 徐婷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