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一人而救蒼生
你會怎么選?
文 | 熊逸
來源 | 《正義從哪里來?》
武俠小說在中國近現代蔚為大觀,而當時的文人學者大多對此不以為然,只是冷嘲一下小市民的低級趣味罷了。但也有一些人把武俠熱當作一種大眾文化現象加以考察,進而探究這一現象的成因及其社會功能。
一種相當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因為正義在現實世界里屢屢得不到伸張,人們看到的永遠都是“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尸骸”,總是有心抗爭卻總是怯于抗爭,于是只有借助武俠的白日夢來對沉伏已久的正義做出替代性的伸張。
稍受西學浸染的國人至此很自然地會推衍出這樣一個結論:武俠小說的興盛正說明了中國人法制意識的淡漠——我們總是冀望于俠客從天外飛來主持公道,卻不肯冀望于一個完善的法制世界,由法制來伸張正義。
1904年,周桂笙為《歇洛克復生偵探案》(今譯《福爾摩斯探案集》)撰寫弁言,向國人推薦西方偵探小說,文中特別強調了偵探小說最重人權,即便是偉大的偵探也只能把自己一展身手的范圍限制在偵破的領域里,不能私自充當法官和劊子手的角色。
這樣說來,西方的偵探小說和中國本土的武俠小說似乎形成了一個鮮明的對照,前者重人權、尚法制,后者不但毫無人權和法制的觀念,而且——尤其要不得的是——崇尚暴力。而今已是百年之后,看看中國的圖書市場,偵探小說依然冷寂,武俠文學則有金庸、古龍、梁羽生帶起的新的高峰,其盛況比之還珠樓主的時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所以到了今天,武俠熱作為一個大眾文化現象依然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但學者們思考所得的結論往往只是印證了百年前的那些說法。陳平原的《千古文人俠客夢》把武俠文學堂堂正正地納入了專業研究領域,書中談道,“整個民族對武俠小說的偏愛,確實不是一件十分美妙的事情。說‘不美妙’,是因為武俠小說的風行,不只無意中暴露了中國人法律意識的薄弱,更暴露了其潛藏的嗜血欲望”。
這樣的意見被不斷地轉引和稱道,以至于成為當今中國文人對武俠小說的一種相當主流的認識。的確,武俠小說唯獨在中國風行,這是事實;中國人的法律意識確實薄弱,潛藏的嗜血欲望也確實存在,這些也是事實;所有的環節看上去都是那么合情合理,但是,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當真存在嗎?
事實上,現當代美國的文藝作品里也有許多可以稱之為俠的角色,譬如鋼鐵俠、閃電俠、蜘蛛俠、神奇四俠,當然,還有超人及其家族。雖然在上述稱謂之中,“俠”的字眼其實出自中譯者的手筆,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些美國俠客完全符合中國的“武俠”標準:他們有著遠超常人的非凡本領,游離于常規世界之外,到處行俠仗義、鏟惡鋤奸、定人生死。值得留意的是,他們之斷定是非,憑的是各自的良知,而不是系統的法律知識和規范的法律程序。但是,要說現當代美國人“法制意識薄弱”,這恐怕是說不通的。
至于“嗜血欲望”,這更不是國人獨有的,任何一部武俠小說在這一點上的表現顯然都遠遠不及《電鋸驚魂》這樣的系列電影和《生化危機》這樣的系列游戲,甚至相形之下,武俠小說純潔得有如童話。
在我看來,武俠小說并不是一種中國特有的地方性文學,而是一種具有普世意義的“白日夢小說”,其核心閱讀趣味不是“行俠”,而是獲得一種操縱性的能力,讓人體驗那種為所欲為的快感以及成功的喜悅。只不過因為伸張正義是人類的一種本能的追求,并且現實社會必不可免的不公永遠刺激著人們對正義的渴望,所以“行俠”才會成為主人公的必修功課之一,成為一種如此令人愉悅的閱讀體驗,卻算不得武俠小說的本質特征。
是“武”而非“俠”才是武俠小說的本質特征,人們可以很容易地接受一些有武而無俠的文藝作品(可以是成長、競技、復仇或魔幻類型),而較難接受的是有俠而無武的作品。是“武”,而不是“俠”,提供了武俠小說的核心閱讀趣味,所以,任何在“俠”的一面煞費苦心的思考都是從一開始就走錯了道路。
回到偵探小說。周桂笙在1904年向國人推薦西方偵探小說,特別強調了偵探小說最重人權,即便是偉大的偵探也只能把自己一展身手的范圍僅僅限制在偵破的領域里,不能私自充當法官和劊子手的角色。周桂笙如果能夠看到近幾年來偵探小說終于在國內盛行,也許會感到一些欣慰吧。
大約自2007年以來,新星出版社和吉林出版集團大量譯介國外的偵探小說,既有黃金時代的古典作品,也有現當代的名家名作,甚至有些品種還登上過暢銷書排行榜。這種情形似乎說明,國人“法制觀念淡漠”的情形比之20世紀第一個十年頗有改觀。
這個推論似乎順理成章,并且不乏事實的驗證,但是分析下來,就會發現錯搭了因果關系。首先,當今偵探小說的流行并不足以說明國人的閱讀趣味有了任何改變。偵探文學的核心特質是詭異的謎題和絲絲入扣的推理,使讀者在解謎過程中獲得智力上的快感,而這種純粹意義上的偵探文學,即本格推理,讀者群的規模始終很小。能夠流行的偵探小說往往是加入了各種流行元素的,甚至只是披著推理外衣的通俗文學而已。如果說今天的偵探小說的讀者群與青春愛情小說、玄幻冒險小說的讀者群有著相當程度的重合,這絲毫不足為奇。
再者,偵探和人權意識、法制觀念也沒有必然聯系,偵探未必不可以充當法官的角色。這個問題其實還可以擴展一步,即每個人其實都可以充當法官的角色,而這并不足以說明人權和法制意識的淡漠。
通俗文學永遠是一個地方的風俗習慣和主流價值觀的最佳表達者,從這個角度來看“私人執法”的問題,東西方的差異顯而易見。偵探文學恰恰可以分為東西方兩大陣營,即日系和歐美系。日系作品華麗的詭計經常能夠動人心魄,但一篇小說讀完,讀者卻每每感覺“到底意難平”。個中原因是:在小說的結局,總是法律得到了伸張,而不是正義得到了伸張。
以東野圭吾的暢銷書《嫌疑人X的獻身》為例——這本書正是以愛情元素而非推理元素贏得市場的,盡管作者設計的詭計確實精彩無倫—按照當代中國人的主流價值觀,人們的同情心會完全放在殺人兇手以及兇手的包庇者身上,不忍心看到警察對他們的步步緊逼;人們還會普遍認為男主角唯一該受法律制裁的理由不是他處心積慮地包庇了殺人兇手(一對可憐的母女),而是他為了協助真兇逃脫警察的追捕而犯下的另一樁罪行。但是,無論如何,所有的罪行—無論被同情的還是不被同情的—最終同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讀者看來,或許遺憾大于欣慰。
寫作這一類型的小說似乎也讓東野圭吾自己產生了一些在道德上難以釋懷的感覺,這種感覺在他的一部社會派偵探小說《彷徨之刃》當中被充分表達。小說的基本情節是,兩名不良少年輪奸少女致死,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兇手即便被捕服罪,也不會被判太重的刑。死者的父親對此完全不能接受,終于決定親手為女兒報仇,所以他自己也成了被警察通緝的對象。
在小說的結尾,作者借一名參與案件偵破的警察之口道出了道德上的困惑:“警察到底是什么呢?是站在正義的那一邊嗎?不是,只是逮捕犯了法的人而已。警察并非保護市民,警察要保護的是法律,為了防止法律受到破壞,拼了命地東奔西跑。但是法律是絕對正確的嗎?如果絕對正確的話,為什么又要頻頻修改呢?法律并非完善的,為了保護不完善的法律,警察就可以為所欲為嗎?踐踏他人的心也無所謂嗎?”
故事是這樣結束的:父親舉槍瞄準了逃亡的少年,一名警察在阻攔無效之后拔槍射擊,父親倒在血泊之中,少年幾乎在同一時間落入法網。
那么,警察做對了嗎?服從命令真的是所謂“天職”嗎?父親的私人執法做錯了嗎?——在日本的通俗文學當中很少會表現出這種困惑,似乎在絕大多數的作家看來,謀殺就是謀殺,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謀殺或私人執法都是“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他們一般不會產生雪萊式的思考,即各色人等中“最完全的機器”,是“被雇用的暴徒”。
相形之下,歐美作品反而不會把法律放到至高無上的位置,甚至有時候出于“人情味兒”的考慮簡直到了無視法律的地步,若以今天中國讀者的主流價值觀加以衡量,同樣不是那么容易接受。
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東方快車謀殺案》已經是一個家喻戶曉的例子,再如約翰·狄克森·卡爾的《女郎她死了》(She Dead a Lady),這也是一部推理小說黃金時代的作品,故事中的兇手雖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壞人,但無疑應該接受法律制裁,然而那位聰明的偵探,雖然破解了迷局,鎖定了兇手,也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但也許僅僅是不忍傷害一位可敬之人的心(小說并未明確交代,但給出了足夠的暗示),不僅沒有檢舉兇手,反而協助兇手銷毀證據。最后,除了死者冤沉大海之外,讀者等來了一個簡直稱得上皆大歡喜的結局。當然,從道德上看,死者也不是全然無辜的。
2007年,美國作家約翰·萊斯科瓦的《枕邊嫌疑人》(The Suspect)出版,這部“法庭推理”作品雄踞《紐約時報》暢銷小說排行榜榜首長達25周之久,書中再三強調了一個或許會令周桂笙等人陷入困惑的主題,即“法律的基本功能不是伸張正義”。
如果周桂笙活到今天,或許還會對美國影視作品中屢屢出現的私人執法的主題感到費解。在美劇《數字追兇》(Numbers)里,警察在破案之際終于放過了“俠盜”,不惜存下一樁懸案;《都市俠盜》(Leverage)每一集的片頭,男主角都會如梁山好漢一般地交代該劇的主題:“富人和權貴為所欲為,我們幫你討還公道。”更有代表性的是《嗜血法醫》(Dexter)系列,主人公白天是一名爽朗干練的法醫,夜晚便在那些逍遙法外的惡人身上釋放自己的殺戮欲望。以上作品,都是在當代美國相當受歡迎的劇集,顯然并不受到主流價值觀的排斥。
2007年,安東尼·福奎阿執導的電影《狙擊手》(Shooter)在全球公映,男主角在目睹了法律對窮兇極惡的權力者無能為力之后,終于用自己的狙擊步槍伸張了正義。美國觀眾喜歡這樣的主題,因為正義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得到了伸張;中國觀眾似乎也喜歡這樣的主題,因為:
(1)正義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得到了伸張。
(2)這是發生在外國的故事。
尤其耐人尋味的是,以上這三個例子都是“現實題材”的作品;亞洲國家的通俗文藝雖然也會表現同樣的主題,但總會將其設定為“歷史題材”。對私人執法(無論是復仇還是行俠)的認同和贊許,在亞洲國家一般被表現為過去時,在歐美則往往被表現為現在進行時。
通俗文藝是風俗習慣最好的傳聲筒。在美國的通俗文藝作品里,如此觸目驚心地宣揚著對現行法律秩序的大無畏的破壞精神,為讀者和觀眾們展示了一個匪夷所思的“法制社會”。似乎遵紀守法的精神不僅不是公民社會里一種必要的美德,反而會成為法制的阻滯力量。而任俠精神,不僅不意味著法制意識的淡漠,反而是死叮在法制背上的一只牛虻。
那么,個人良知究竟應不應該凌駕于法律之上呢?——這個問題并不意味著良知可以無視法律,而僅僅意味著:在人們尋求正義的時候,法律手段理所當然地具有優先權,但它既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最后的手段。
對于這個問題,日本的通俗文藝作品給出的回答往往是否定的。這兩種價值觀哪一種才是更可欲的,才是更加逼近正義的呢?對于這個問題,作為旁觀者的我們,究竟是可以給出一個直截了當的答復呢,還是只能站在社群主義的立場,對兩種文化傳統懷有同等程度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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