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因個人需求(如補辦離婚證、務工、消除刑事處罰記錄等),通過購買或介紹他人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及身份證件,涉案物品包括戶口本、離婚證、公章、身份證等,交易金額從220元至1500元不等。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最初以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買賣身份證件罪對十二人提起公訴。
2024年7月,檢察院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偽造證件數量多為1至2本(張/個),且未用于其他犯罪活動,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并對十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裁判核心觀點強調:認定此類犯罪需綜合考量數量、用途、后果等情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入庫編號:2024-18-1-237-001,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準許撤回起訴案——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和買賣身份證件行為入罪的綜合裁量)
二、刑事法理分析:入罪門檻的實踐標準與綜合裁量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雖未明文規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身份證件的入罪數量標準,但司法實踐中普遍通過司法解釋和地方裁量基準確立“門檻”,以區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例如,最高法《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明確,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證件“三本以上”構成犯罪;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亦規定,買賣兩本以上偽造護照可處行政拘留。
本案中,田某某等人涉案證件數量均未超過兩本,且用途限于個人生活需求(如務工、婚姻登記),未引發其他違法犯罪后果。參照“三本入罪”的慣常標準,其行為未達到刑事追責的嚴重程度。同時,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精神,司法需兼顧“法益侵害性”與“處罰必要性”,避免將輕微危害行為一律入罪。例如,若購買偽造身份證僅為解決超齡務工問題,未用于詐騙、洗錢等犯罪,則社會危害性顯著降低,行政處罰足以實現懲戒目的。
三、刑事法理分析:主客觀相統一與社會危害性評估
刑事責任的認定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要評估客觀危害結果。本案中,法院重點審查了以下因素:
首先,主觀目的與行為性質。被告人購買偽造證件多出于“被動需求”(如補辦證明、務工年齡限制),而非主動實施詐騙、逃稅等犯罪。例如,王某乙購買改小年齡的身份證僅為滿足招工條件,楊某某購買特種行業操作證僅為求職資質。此類行為雖違法,但主觀惡性較小,與“以偽造證件為工具實施其他犯罪”存在本質區別。
其次,客觀后果與法益侵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核心法益在于公共信用與管理秩序。若偽造證件未被用于擾亂社會管理(如虛構身份騙取社會福利、干擾司法調查),則實際危害有限。本案中,涉案證件未流入犯罪鏈條,未對國家公信力造成實質性損害,故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
最后,數量與情節的聯動評價。司法解釋雖以“數量”作為入罪參考,但絕非唯一標準。例如,若行為人買賣一張偽造身份證用于殺人潛逃,即便數量少,亦可能因后果嚴重而入罪;反之,購買三本偽造證件僅用于個人收藏,未造成實際危害,仍可能因情節輕微免于刑責。本案裁判體現了“綜合裁量”思維,即在數量基礎上,結合用途、后果等動態評價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本文作者:張萬軍,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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