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章某拖欠鄧某等10名工人工資25萬余元。2024年7月,章某為逃避支付工錢,更換手機和微信號后逃至外省。同年8月,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章某的住所處張貼《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章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但其置之不理。
不久后,章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其家屬代其向鄧某等10名工人支付了11萬余元勞動報酬,上述10名被害人對章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支付被害人部分勞動報酬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章某限期支付10名工人剩余全部勞動報酬。
“我不該惡意拖欠工人的血汗錢,既傷了工人的心,又害了自己。”刑事判決書送達后,章某表示認罪服法。
法官說法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辛勤付出應得的回報,任何企圖逃避支付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用工者,欠薪的后果不僅是民事責任,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加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甚至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采取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關于“數額較大”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情形如下: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采用逃匿到外省的方式隱匿,拖欠10名工人工資25萬余元,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其在政府部門下達改正指令書后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故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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