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袁某和張某是大學同學,2011年2月,袁某與張某在無錫市登記結婚。婚后,袁某被公司派往北京長期工作,張某則一直在無錫照顧兩個孩子和老人。直到2018年,張某帶孩子前往北京與袁某共同生活。2020年,張某發現袁某出軌,和第三者在外同居,后袁某承認此事,并表示想要離婚。2020年12月,袁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張某想要挽回這段婚姻不同意離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請。
2021年9月,袁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自己照顧家庭較多,而袁某不僅存在出軌、與第三者同居的情況,還存在婚內轉移大額財產的情況,是過錯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折價款、銀行存款等)袁某應當少分或不分。庭審中,張某提交了錄音、照片、視頻,證明袁某出軌、與第三者同居,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證明袁某有轉移財產的行為。
■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袁某與張某夫妻感情破裂,現袁某要求離婚,張某同意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關于張某主張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的情形,法院認為張某提交的證據確能證明袁某存在出軌行為導致離婚。袁某向他人轉賬45萬余元屬于在離婚訴訟中大額轉出財產的行為,數額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開支水平,袁某未提供充分翔實的證據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作出解釋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法院認定袁某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最終,法院認定袁某存在與他人同居和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過錯方,判令張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折價款、大額轉賬等)的70%,袁某分得30%。
■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過錯行為,同時,袁某還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院考慮到袁某是過錯方,根據袁某的過錯程度,并按照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判決無過錯方的張某多分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夫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但也不是完全剝奪另一方分割財產的權利。所以,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通常也不意味著過錯方必須完全“凈身出戶”。
■ 律師短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確立了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可以說這是對出軌、家暴等重大過錯方的一柄利刃,是對無過錯方的有利保護,有利于弘揚社會正氣和培育良好社會風尚。
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是夫妻感情維系的前提,也是夫妻的基本義務。一方若是違反了夫妻之間基本的忠實義務,離婚時就要面臨承擔過錯責任。夫妻之間即使感情破裂,離婚時也要冷靜、理性。如果因為想自己多分財產,就惡意隱藏、轉移、毀損共同財產,想使得對方少分財產,那結果可能適得其反。(作者 雷玲 系北京聞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法制文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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