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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生輸頭孢過敏身亡!呼救醫護無人響應,拔針自救仍不幸離世。問診時曾詢問醫生頭孢是否需要皮試,被拒。醫院:沒有規定要求使用頭孢一定需要做皮試,出于人道主義與家屬調解,不認為存在過錯。(5月3日閃電新聞、《大河報》)
大一女生輸頭孢過敏,呼救醫護未果自行拔針仍不幸身亡。雖然醫院愿意支付補償款,但始終不承認自己有過錯。而家屬表示,他們想要的不只是補償,更希望醫院能誠懇道歉,給孩子一個交代。
患方和醫院爭議的焦點在于,打頭孢要不要做皮試?還有,使用頭孢后的一段時間內,是否需要醫護人員觀測患者身體狀況?家屬質疑,醫院沒有給死者做皮試,使用頭孢后護士離開,沒有進行看護,導致患者出現過敏反應時周邊無醫護人員,被迫拔針自救。
醫院工作人員回應記者時表示,不做皮試沒有不妥,沒有規定要求使用頭孢一定需要做皮試,且醫生和護士需要為多個患者做治療,并非單個患者的特護,不存在無醫護人員的情況。
事件的荒誕性,在于規則與現實的錯位。女生問診時明確詢問“是否需要皮試”,得到的回答是斬釘截鐵的“不需要”。這看似符合2021年國家衛健委《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皮膚試驗指導原則》的“不推薦常規皮試”規定。
指導原則指出,“有過敏性疾病病史的,如過敏性鼻炎、過敏性哮喘、特應性皮炎、食物過敏和其他藥物(非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過敏,發生頭孢菌素過敏的幾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應用頭孢菌素前也無需常規進行皮試。但上述患者用藥后一旦出現過敏反應,癥狀可能會更重,應加強用藥后觀察。”
按照規定,雖然該患者有過敏史,但輸頭孢也無需進行皮試,原因在于“發生頭孢菌素過敏的幾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也就是說,醫院在給該女生打頭孢前沒有做皮試,確實沒有違反規定。
不過,上述指導原則同時也強調,“上述患者用藥后一旦出現過敏反應,癥狀可能會更重,應加強用藥后觀察。”該女生既往有左氧氟沙星過敏史,本應觸發更高等級的用藥監護。而醫院卻稱“醫生和護士需要為多個患者做治療,并非單個患者的特護”,不過是甩鍋罷了。
醫院人手不足是醫院管理方面的問題,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雖然醫護人員無法二十四小時守護在所有患者身邊,但總得對那些比較特殊的患者給予更多關注。一旦出現意外情況,可以及時處置。可是,護士換藥后匆匆離開,走廊無人值守,女生的呼救聲消散在冰冷的監控畫面中。這與《指導原則》強調的“用藥后密切觀察”背道而馳。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講,雖然“無需皮試”的規定旨在減輕醫護人員的負擔,但制度越是強調“無需皮試”,醫院越可能因“未盡觀察義務”陷入賠償漩渦。這也是醫院的無奈之處。醫護在“合規”與“自保”間左右為難,最終形成“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扭曲邏輯。
正如某研究顯示,僅21.71%的醫務人員支持取消頭孢皮試,更多人因“怕糾紛”選擇形式化操作。既往相關糾紛案件中因法院或司法鑒定機構缺乏對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的正確認識,多數案件會判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使得醫務人員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會首先考慮自我保護。當防御性醫療成為潛規則,受損的不僅是患者,更是整個醫療系統的公信力。
該女生的意外離世不應只是統計學上的“罕見案例”。她的遭遇叩問著醫療改革的深層命題。在取消皮試的“減負”政策下,如何構建更嚴密的用藥監護體系?這個問號有待“拉直”,亟需拉直。制度可以取消皮試,但不能取消對生命的謹慎托舉。(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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