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錢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著手實施,但由于本人主觀意志以外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應當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相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均規定,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有初犯、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坦白等從寬處分情節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無職可撤的,給予降級處分。有多次嫖娼、拒不配合調查、造成不良影響等從重處分情節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
常見的認識誤區
誤區一:付了錢但沒有發生性關系不算嫖娼
嫖娼是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就性交易達成一致,只要談好價格或支付了金錢,就可以認定為嫖娼行為。
案例警示:2017年2月,公職人員張某在街邊與賣淫女陳某談好價格準備進行嫖娼活動,在前往陳某家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張某受到開除黨籍、降職處分。
誤區二:只有性交才算嫖娼
公安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因此只要是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的非性交式涉黃行為,也屬于賣淫嫖娼行為。
案例警示:2020年5月,曹某通過某APP認識技師張某某后,接受了張某某提供的手淫服務并支付500元,6月被公安機關查獲。曹某辯稱自己只是體驗按摩套餐,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但在公安機關調查中,張某某供述曹某接受的服務就是手淫,且有微信支付記錄等證據支撐。公安機關認定曹某嫖娼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給予曹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誤區三:網上流傳的規避偵查“小妙招”真的有效
有些人自作聰明,認為特殊節假日或者選擇中午、凌晨、飯點時間去嫖娼被查到的幾率小,有的認為可以采取假裝情侶、現金支付、刪除聊天支付記錄等手段規避調查。
實際上公安機關是綜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嫖娼行為的,賣淫、嫖娼行為人的陳述,辦案民警的證言,遺留在現場、證明發生了性關系的物證,以及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明存在金錢或財物交易的相關證據,都可以“實錘”嫖娼行為。特別強調的是,現在可以通過“大數據”直接調取違法后的交易信息,手機上刪除根本無濟于事。
案例警示:2018年8月,朱某在某小區與一外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付給女方1500元,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調查期間,朱某辯稱外籍女子有正當職業(翻譯),兩人發生性關系后轉賬只是為了表達愛慕,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公安機關通過調取證據發現,朱某先在網上與中介約定了付費方式和價錢,再通過中介聯系到外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后支付女方1500元,嫖娼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對朱某行政拘留15日。
誤區四:嫖娼當時沒有被發現,事后就安全了
有關數據顯示,嫖娼被抓的人員數量是賣淫被抓的近四倍,其中大多數是公安機關事后從賣淫女那里順網摸瓜抓獲的。
案例警示:2019年,公安機關在突擊檢查中查獲失足女李某,訊問過程中李某如實交代了違法事實,并將一名微信名為“萬事如意”的嫖客供出,因技術方面原因,警方未能查詢到“萬事如意”的使用人。2021年,警方在偵辦舊案時偶然發現“萬事如意”的使用人是張某,隨后傳喚張某到派出所,經訊問,張某承認嫖娼事實,公安機關對其處以15日拘留并處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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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講述的嚴重后果
網友講述里面的艱苦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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