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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明遠,自然人,主張甲公司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甲公司,一號房屋開發商,部分認可原告主張,部分存在爭議;乙公司1,原項目抵押權人,辯稱非適格被告;乙公司 2,現項目實際抵押權人,對原告部分訴求提出異議。
(二)案件事實
2019 年 10 月 21 日,林明遠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某市某區一號房屋(58.18㎡),總價款 3118337 元,約定首付 87%、貸款 13%,甲公司應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 910 日內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合同明確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給乙公司 1。
林明遠依約支付定金、首付款,并通過銀行貸款付清全款,2019 年 9 月 20 日交納不動產權代辦費 800 元,后結清房貸、繳納契稅。2021 年 8 月 5 日,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辦理初始登記、抵押滌除及產權轉移手續,也未交付測繪資料與契稅發票原件。雙方曾簽訂《房屋延期交付和解協議》,約定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48874 元,但未按期支付。林明遠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損失,乙公司 1、乙公司 2 作為被告參與訴訟 。
(三)查明事實
合同履行與抵押情況:林明遠履行全部付款義務,甲公司逾期交房;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存在多次抵押登記,乙公司1 將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乙公司 2,現登記抵押權涉及 98 套房屋,一號房屋不在抵押范圍內。
權利歸屬爭議:乙公司2 質疑林明遠是否符合 “商品房消費者” 優先保護條件,對其付款憑證及購房目的提出異議;甲公司認可收到房款,但對部分訴訟請求存在分歧。
二、爭議焦點
合同與抵押效力:甲公司預售抵押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1 后續設定的 98 套房屋抵押是否合法?
責任主體認定:乙公司1、乙公司 2 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是否需承擔合同義務?
原告權益保護:林明遠是否滿足“商品房消費者” 優先受償條件?其主張的各項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與抵押效力判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預售合同有效:甲公司雖在房屋抵押期間售房,但乙公司1 以聲明同意出售,合同向林明遠披露抵押情況,未損害抵押權人權益,合同合法有效。
抵押補充協議有效:乙公司1 后續抵押 98 套房屋時,無證據證明其明知部分房屋已售,構成善意取得,抵押登記合法有效;乙公司 2 受讓債權后,雖未變更登記,仍依法取得抵押權 。
(二)責任主體界定
甲公司為履約主體:作為合同相對方,應履行辦理產權登記、交付資料、支付違約金等義務。
乙公司1、乙公司 2 非適格被告:二者非預售合同當事人,乙公司 2 雖為實際抵押權人,但原告未請求其承擔金錢給付義務,其僅需依法律規定配合相關手續 。
(三)原告權益認定
產權登記訴求合理:林明遠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應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違約金及利息支持:甲公司未按和解協議支付違約金,應賠償利息損失,法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標準計算。
部分訴求無據駁回:林明遠未證明契稅發票在甲公司處,其返還發票訴求被駁回;甲公司扣除部分代辦費后,退還剩余款項獲法院認可。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產權登記: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協助林明遠辦理一號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違約金賠償: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8874 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計至付清之日)。
費用退還:甲公司退還產權代辦費678.8 元。
駁回其他訴求:駁回林明遠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抵押房屋交易需謹慎:購買抵押中的商品房時,應確認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文件,避免合同效力爭議。
付款憑證留存關鍵:購房者需保留完整的付款記錄、收據等憑證,以證明已履行付款義務,保障自身權益。
合同條款嚴格履行:開發商應依約履行交房、辦證等義務,逾期需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應關注合同履行期限,及時主張權利。
抵押權轉讓規則明確:債權轉讓時,抵押權隨之轉移,雖未變更登記,受讓人仍依法享有抵押權,但可能影響權利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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