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共同犯罪(1)與女友發生性關系后,又讓好朋友冒充自己與女友發生性關系,被判刑四年
兩名行為人在同一犯罪活動中,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同一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輪奸。如果其中一人與被害人發 生性關系未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則不構成輪奸情節,但其為他人實施強奸犯罪提供配合、幫助的,構成強奸共犯。
人民法院案例庫強奸參考案例鄧某甲強奸案 ——強奸罪共同犯罪與輪奸的區分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共同犯罪 輪奸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鄧某甲(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與被害人符某某(女)經網絡相識,二人互生好感。
同年8月5日1時許,符某某微信聯系鄧某甲聊天,2時許鄧某甲回復稱聯系出租車到海南省儋州市接符某某到儋州市某某鎮,符某某同意。
鄧某甲向同事鄧某乙(另案處理)借款40元支付車費 ,并告知約了符某某,提議到賓館開房,輪流與符某某發生性關系,鄧某乙同意。當日3時許,鄧某甲與鄧某乙到儋州市某酒店入住,鄧某甲出去購買夜宵,鄧某乙獨自留在房內。3時46分許,符某某到酒店樓下后微信聯系鄧某甲,鄧某甲微信告知鄧某乙,讓其將燈關掉、門打開。鄧某乙將門虛掩后躲藏至進門第二張床與墻之間縫隙處,并微信告知鄧某甲。
3時51分許,鄧某甲帶符某某到房內,房內僅廁所開燈,鄧某甲上床抱住符某某,被推開。鄧某甲趁機將符某某內褲脫下,欲發生性關系,符某某用腳頂、手推均未果,便不再反抗,二人發生性關系。數分鐘后,鄧某甲欲再次發生性關系,符某某默認二人已系男女朋友,配合鄧某甲再次發生性關系。
接著,鄧某甲用被子將符某某蓋住,咳嗽示意鄧某乙與符某某發生性關系。鄧某乙悄悄上床與符某某發生性關系,符某某誤認為是鄧某甲,未反抗。后符某某發現對方不是鄧某甲,起身尋找手機,欲報警離開。鄧某甲讓鄧某乙攔住符某某,并威脅符某某,制止其報警。符某某尋機離開房間,撥打電話報警。當日15時許,鄧某甲、鄧某乙得知符某某報警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月7日,鄧某甲、鄧某乙的親屬分別補償符某某 6000元、4800元,取得符某某諒解。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以(2023)瓊 9003 刑初 44 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鄧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鄧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如構成強奸罪,是否構成輪奸。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案微信聊天記錄 ,被告人鄧某甲、鄧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陳述,監控視頻等證據證明,被害人深夜自愿與鄧某甲到賓館房間,已預見到可能與鄧某甲發生性關系,鄧某甲第一次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雖用手推、腳頂,但二人發生性關系后便未再有推阻行為,且在后續發生性關系時均予以配合,從整個過程及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分析,鄧某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未違背被害人意志。鄧某乙冒充鄧某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發現后逃出報警,反映出鄧某乙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為構成強奸。鄧某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為之后鄧某乙的強奸行為創造了條件,且鄧某甲提議輪流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二人事前就有通謀,故鄧某甲是鄧某乙強奸行為的共犯,構成強奸罪 ,但不構成輪奸??紤]鄧某甲系未成年人,能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兩名行為人在同一犯罪活動中,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同一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輪奸。如果其中一人與被害人發 生性關系未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則不構成輪奸情節,但其為他人實施強奸犯罪提供配合、幫助的,構成強奸共犯。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7條、第25條、第67條
一審: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3)瓊9003刑初44號刑事判決(2023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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