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原文: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條是關于企業登記的持股比例不能等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在沒有該規定前,實務中也是這么操作的。
李曉娟律師認為,這種情況應該區分內外部關系,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
就夫妻關系內部而言,出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股權不管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股權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基于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考慮,并無財產約定的本意,不能當然得出在婚姻家庭維度即為夫妻之間的約定,除非雙方對此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在雙方沒有明確就股權收益歸屬進行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當然根據對外公示的登記信息確定內部權屬分配,而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處理。
就夫妻關系外部而言,在公司經營管理層面,則不需要考慮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雙方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持股比例各自行使公司管理權。
如果夫妻在工商登記時對股權有明確的約定各自出資額或持有的股權比例,法院會按照雙方約定判決。
公司股權分割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問題錯綜復雜,有必要時聯系專業婚姻律師給出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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