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處罰?真實案例分享5
案例:王**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582刑初3號
損害后果:一人死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加重情節:全責、前科、逃逸、無證駕駛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諒解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發時間:2024.10.5
裁判日期:2025.01.26
公訴機關指控:
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5日20時49分許,被告人王**駕駛冀DN××**小型普通客車在沙河市廟××鎮派出所東側處,與行人岳某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岳某春當場死亡,王**駕車逃逸。經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負事故全部責任,岳某春無事故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有前科,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同時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取得諒解,綜合以上情節,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王**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被告人王**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王**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館陶支公司辯稱王**無證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事故后逃逸,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法庭提交電子投保單一份、交強險條款一份。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有前科,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其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已對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并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對被告人王**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館陶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80000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魚、岳某艮、岳某花、岳某英甲、岳某英乙180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魚、岳某艮、岳某花、岳某英甲、岳某英乙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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