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婆上線1,強奸罪的法律規定。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入即既遂)。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接觸就既遂,即使女性同意)(這里有一點注意,有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明知女性不滿14歲”即使女性同意,直接按法律規定的本意來認定強奸罪;第二個層次,在特殊場合比如娛樂場12-14歲的女性打扮特別成熟完全不像“不滿14歲”或者自己虛報年齡“14歲以上”,男性也并不明知女性不滿14歲,女性同意的,可以酌情認定為男性“不明知不滿14歲”而不構成強奸罪,這個有一點“你女性自我降低保護、自甘風險,法律也就稍微降低對你的保護”的意思;第三個層次,只要女性不滿12歲,即使女性同意,不管男性明知還是不明知,不管男性是否覺得女性滿不滿14歲,都默認為男性“明知女性不滿14歲”而認定強奸罪;第四個層次,就回到最基礎的,不管任何年齡的女性,只要不同意,當然就不需要考慮男性的是否明知和怎么覺得,直接認定為強奸罪)。
3、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當然也是接觸就既遂,即使女性同意)。
4、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女性同意)。
5、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軍嫂同意,男小王明知仍與軍嫂同居構成犯罪,這里有一點特殊點,法律也保護女軍人的軍婚,假如外面的女小三明知仍與軍姐夫同居也是破壞軍婚罪。注意注意,還有另一個注意點,就是這個罪要求同居,“同居”就是“經常住在一起”,換句話說就是,一次兩次的偶爾住一起不構成犯罪)(這條規定雖說與強奸罪沒有直接關系,但放在這里也可以作為對比說一下)。
6、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使女性同意)。
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一般叫做“同學或者同伴之間的偶爾偷吃”,必須要求女性同意,因為女性不同意就是強奸罪了,畢竟強奸罪的實施主體年滿14歲即可構成犯罪。這里也有一點注意,既然男女一般是同學或者同伴,那就是男女雙方年齡差不多,比如14歲男和13歲女同意之后的偶爾偷吃,可以不當做犯罪;但15歲男和11歲女同意之后的偷吃,就極有可能認定為“男方以大欺小和引誘欺騙”的強奸罪。
7、小結,刑法的邏輯關系和責任層級很清晰,對所有女性都保護,對16歲以下女性的稍高級保護(比如說男老師對15歲高一女學生,即使女學生同意,男老師也構成強奸罪,但處罰降一個級別為3年以下),對14歲以下幼女的高級保護,對10歲以下幼女的更高級保護,對軍人的保護(潛臺詞是,你在外面保家衛國,國家替你照顧和保護好軍嫂和軍姐夫),特別是對軍嫂的“再提兩級保護”(對比利用看護、教育對16歲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同意判3年以下,提一級為“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對成年軍嫂的同意判3年以下”,提兩級為參考強奸罪量刑標準的“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對軍嫂即使同意判3年以上”)。
8,最后,一個強奸罪就這么多注意點和層次特殊情況,并且這還只是單人對單人的單次,另外還有單人多次、單人對多人,多人對單人、多人對多人、公共場所的特殊情況的規定,你看學法律的還有活路嗎,我以前都是短頭發,現在開始留長頭發了,因為,我發現,我開始地中海了,必須開始留長頭發才能遮得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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