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5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直擊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舉證難等預付式消費中的痛點堵點。然而,在新規之下,仍有消費者向消費質量報反映自己遭遇預付式消費退款難題。
《解釋》實施一個多月之后,記者走訪成都多家舞蹈機構、瑜伽館時發現,“辦卡容易退費難”現象依然普遍存在。面對高額手續費、概不退費等“霸王條款”,消費者維權依然困難重重。
直擊預付式消費痛點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解釋》共27條,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解釋》針對預付式消費中的核心問題作出系統性規制,重點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并平衡經營者利益。”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道。
李凊指出,對消費者而言,《解釋》系統破解了維權痛點,明確經營者“卷款跑路”需承擔懲罰性賠償甚至刑事責任,賦予消費者更靈活的退出權,并規定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同時解決舉證難問題,要求經營者承擔消費記錄等證據的提供責任,否則可按消費者主張認定事實。對商家而言,《解釋》強化責任約束但兼顧公平,明確借名發卡的實際經營者責任、商場出租方對承租商家資質的審查義務及過錯責任,并通過區分退款原因設置差別化計息規則,豁免低價值贈品折價補償,避免過度負擔,且僅適用于新規施行后合同,保障經營預期。“整體上,《解釋》通過雙向規制構建更公平的消費環境,既系統破解維權障礙,又引導誠信經營,促進預付式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一節課未上 機構拒絕退費
成都消費者何女士日前向消費質量報爆料稱,她花費1364元購買的舞蹈教學課程一節課未上,提出退費要求時不僅被舞蹈培訓機構拒絕,還被踢出了課程群。
何女士告訴記者,她于2024年11月26日在成都FAB菲比舞蹈(以下簡稱菲比舞蹈)購買了“月卡”課程,因工作繁忙一直沒時間去上課。今年3月,菲比舞蹈工作人員聯系上何女士,詢問是否有時間去上課,并告知何女士月卡在三個月內會自動開卡。“我最近確實沒有時間去上課,就問了一下對方能不能退費,對方直接回復不能退費,只能延長開卡期限。”何女士表示,對于舞蹈機構的回復自己并不認可,“在購買課程時沒有被明確告知我開卡時限,并且在菲比舞蹈的小程序上也有‘有效期內如需退款,場館將在扣除一定手續費后予以退回剩余價值’的說明。”菲比舞蹈關于退費問題不一致的說法讓何女士很無奈。
由于線上協商未果,4月28日,何女士前往菲比舞蹈牛王廟門店進行協商。“我可以接受對方扣除一部分費用,但是不能一分不退,畢竟一節課都沒有上。”何女士說,當時對方態度強硬,堅稱只能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不能退費,雙方不歡而散。“讓我更氣憤的是,協商當晚菲比舞蹈在未作告知的情況下將我的月卡課程開卡,并將我踢出了課程群。”
何女士被舞蹈機構踢出教學群
對于何女士反映的情況,記者撥打了菲比舞蹈機構負責人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隨后記者聯系到菲比舞蹈牛王廟門店的一位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的確與何女士發生了消費糾紛,目前雙方正在積極溝通中。但當記者想進一步了解雙方更多溝通內容時,該工作人員又表示其并不清楚具體情況。
舞蹈機構強行開卡
“購買‘月卡’課程的費用雖然不算高,但是對方不尊重消費者的行為讓人生氣。”何女士告訴記者,她將繼續維權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退費難”等問題仍然存在
《解釋》實施后,舞蹈教學、瑜伽館這類機構在預付卡退費、轉卡方面的實際做法有無變化?記者近日進行了走訪。
記者在位于成都春熙路商圈的一家舞蹈教學機構看到,學員正在舞蹈教室里面上課。工作人員介紹,前來學習舞蹈課程的大多是周邊的上班族,“一般工作日中午和晚上上課的學員比較多,我們每天的課程都安排得很滿,滿足大家不同的需求。”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大部分學員剛參加培訓時都會向他們推薦私教課,“很多學員都是零基礎的,私教課程可以幫助學員快速入門。”記者看到店內價目表上,私教卡10節課起買,500元一節課。“很多學員買20節課,正好就是零基礎到入門的一個周期。”當記者提出中途不想繼續上課能否退費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司規定私教課不能退,但是可以協商轉卡,不收取費用。記者在另一家舞蹈機構詢問退費問題時,工作人員表示退費和轉卡都要收取5%的手續費。在某瑜伽館,若消費者想要退費,需扣除全額費用30%的手續費,若消費者選擇轉課給他人,機構協助轉課則需額外支付800元手續費。該瑜伽館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可以先來上體驗課,考慮清楚后再決定是否辦卡。
記者走訪成都預付式消費機構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商家在推銷課程時都以“量大劃算”為由建議消費者多囤課,但課程卡一經售出概不退費或是退費、轉卡需要收取手續費,預付式課程卡退費門檻依然很高。
消費者有權拒絕不公平條款
對于何女士的案例,李凊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及最高法《解釋》,若消費者與舞蹈機構合同中有“3個月內自動開卡”條款,則該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商家單方開卡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全額退還1364元。“消費者與商家就退款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憑充值憑證、開卡通知截圖、踢群記錄等向當地消委會投訴,或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商家存在‘霸王條款’,請求依法對商家進行處理;若調解無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李凊說道。
同時,李凊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應首先查驗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備案情況及市場信譽,避免因商家資質缺失導致后續維權困難。切勿輕信口頭承諾,務必簽訂書面合同。簽訂書面合同前,應仔細審閱退款條件、違約責任、轉讓限制等條款,尤其警惕“概不退款”“手續費”等霸王條款。新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已明確禁止此類不公平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此外,在消費過程中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月卡、季卡等短期卡種,避免大額充值;每次消費后核對余額并保存合同、發票、轉賬記錄等憑證。若遇商家拒絕退款、擅自扣費或經營異常,可依據司法解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主張權利,及時向消協、12315平臺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對涉嫌詐騙、卷款跑路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全媒體記者 羅安舒 聶行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郭劍夫
審核 | 開永麗
終審 | 鄭先聰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