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手續合法齊全,此前都履約 20 年了,經過鄉政府這么一裁定就沒了?” 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沙鍋屯鄉孫家灣村村民楊樹奎陷入一場土地權屬糾紛。因無法接受沙鍋屯鄉政府的裁定結果,他向南票區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并將孫家灣村村委會列為第三人。同一地塊承包給兩村民,合法證照手續失效?在這場糾紛中,沙鍋屯鄉孫家灣村的兩家企業、兩方村民鬧得不可開交。
同一地塊現兩 “主人”?鄉政府裁定引不滿
這場糾紛的焦點是沙鍋屯鄉孫家灣村膨潤土廠地秤區域及周邊道路。
2025 年 4 月初,華辰礦業公司拿到這塊地的流轉手續后,開始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卻導致膨潤土廠廠區內車輛無法通行,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在爭執中,認為自家地塊被侵占的兩家公司均出示了流轉手續,爭議由此暴露。
根據沙鍋屯鄉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沙鍋屯鄉孫家灣村膨潤土廠地秤區域權屬問題的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祥泰膨潤土廠稱從村民郭力波處流轉了該地塊,而華辰礦業公司表示土地轉包自村民楊樹奎,楊樹奎與楊樹昌簽訂的慶頭垅荒山轉包協議包含該地塊。
兩家公司均提供了相應證據:祥泰膨潤土廠拿出與郭力波的承包合同及郭力波的土地確權證;華辰礦業公司則出具了與楊樹奎的土地轉包合同、楊樹奎提供的地塊航拍圖、楊樹昌與楊樹奎的轉包協議,以及楊樹昌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
《決定書》顯示,鄉政府成立調查組,對郭力波、楊樹奎和楊樹昌進行書面調查并形成筆錄,但楊樹昌在書面材料形成后未簽字,同時還調查了地鄰村民任寶山和陳殿武。
鄉政府裁定結論為:孫家灣村膨潤土廠地秤區域過去權屬人為郭力波,現已承包給祥泰膨潤土廠,該承包區域承包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承包人的使用權利。裁定理由是:楊樹昌 2005 年 1 月與村委會簽訂的慶頭垅荒山承包合同,協議明確標注為荒山,并非土地;鄉政府向區自然資源分局調閱近年衛星圖片,經比對,圖片與該地塊一致,周邊參照物明顯,2023 年顯示該地域有地秤建筑物,2017 至 2020 年顯示該地塊為耕地,且與郭力波地塊吻合;鄉政府建議楊樹昌找地鄰村民作證,但僅有轉包的楊樹奎為其證明,無其他旁證。
在雙方都持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楊樹昌持有 20 年的土地使用權,僅因缺少旁證,其權益就被裁定無效。鄉政府依據衛星航拍圖和郭力波的耕地確權證,認定爭議地塊權屬歸郭力波。但楊樹昌、楊樹奎認為,他們持有的 1996 年林照和 2005 年承包合同,是政府依法確認的荒山承包經營權憑證,應優先于后期耕地流轉。不滿鄉政府裁定,楊樹奎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祥泰膨潤土廠停止侵占、恢復原狀,同時將村民郭力波和村委會列為第三人。
先有荒山承包還是先有耕地經營?誰更有理
根據楊樹昌提供的文件材料,1996 年 9 月,原錦西市南票區人民政府頒發《林照》(錦林照第 29305 號),確認其對慶頭垅荒山的林木所有權及承包經營權。2005 年 1 月,孫家灣村委會與楊樹昌簽訂《慶頭垅荒山造林栽果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期限 50 年,面積 20 畝,四至范圍為 “北坡東至邢家林邊接壤,西至郭力波樹邊”,但未對爭議的 “地秤區域” 作出明確排他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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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楊樹昌將部分荒山(四至明確為 “上至陳殿武、下至地邊、邊棗樹、西至道”)轉包給祥泰膨潤土廠;2024 年 9 月,又將剩余荒山轉包給楊樹奎,其中包含爭議地塊。華辰礦業公司于 2025 年 2 月與楊樹奎簽訂土地轉包合同,面積 1.8 畝,用途為種樹,位置位于地秤區域及周邊道路 (2 米路除外),合同時間至 2054 年 12 月。
然而,祥泰膨潤土廠主張該區域于 2020 年 3 月從村民郭力波處流轉獲得,面積 1.78 畝,土地性質為三等地,承包時間為 2020 年 3 月至 2045 年 3 月。郭力波持有土地確權證,且鄉政府調查顯示,2008-2023 年衛星航拍圖顯示該地塊為耕地,與郭力波地塊吻合。
法律界人士指出,1996 年林照與后期耕地確權證哪個合法有效,以及村委會 2005 年承包合同對爭議地塊的界定是否包含該區域,是楊樹奎訴訟案件中法官審判的關鍵。
村委會合同管理失責、流轉監管存在漏洞,或是造成本次爭執的主要源頭之一。法律界人士分析:楊樹昌的荒山承包合同中,四至邊界使用 “北坡分水線”“耕地邊” 等傳統描述,導致爭議地塊是否包含在內難以直接判定。而郭力波的土地確權證顯示其自 1998 年起耕種該地塊,形成 “荒山承包” 與 “耕地經營” 的重疊主張。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發包方(村委會)有義務明確土地承包范圍,模糊表述易引發糾紛。
此外,土地流轉過程缺乏有效監管,多重轉包引發混亂。2020 年以來,楊樹昌將荒山分兩次轉包給不同主體,村委會作為發包方,未對轉包土地的具體范圍、邊界進行審核備案,也未對郭力波流轉耕地與荒山承包的重疊風險進行排查。直至 2025 年糾紛發生,雙方才發現對同一地塊均主張權利,暴露出村委會在土地流轉中的監管缺位。
對此,村委會始終未能就 “荒山與耕地邊界如何劃分”“是否存在一地兩包” 等核心問題提供書面說明或原始檔案支持,導致村民對其公信力產生質疑。
爭議土地何去何從?諸多問題暴露
目前,祥泰膨潤土廠已在爭議地塊修建地秤等設施,楊樹奎主張的 “栽植林果” 承包用途無法實現。根據楊樹昌與村委會的合同約定,“承包期內林權歸乙方所有,他人不得干涉”,但爭議地塊的實際控制已影響其合同權利。而根據鄉政府的調查報告“孫家灣村膨潤土廠地秤區域過去為權屬人郭力波,現在已承包給祥泰澎潤土廠。該承包區域承包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該區域承包人的使用權力。”
最終哪一份“權力”能夠得到保護,最終只能等法院判決出來后再看。
那么那塊有爭議的土地何去何從呢?相關法律人士解答:若爭議地塊被法院判定為楊樹昌所承包荒山用于栽植林果的地塊,按照楊樹奎的要求,祥泰膨潤土廠需及時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林地狀態,鄉政府《決定書》將成為無效文件,郭力波主張的耕地承包也將不成立。
若爭議地塊被判定是郭力波所承包的三等地,那么祥泰膨潤土廠在地塊上修建地秤等建筑物是否合規?法律人士表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上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即使是三等耕地(質量較低的耕地),也屬于耕地保護范疇,未經審批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鄉政府調取的衛星圖顯示,爭議地塊在 2017-2020 年為耕地,與郭力波的土地確權證吻合。若法院最終認定該地塊為耕地,祥泰膨潤土廠在 2023 年建設地秤等建筑物的行為可能構成 “破壞種植條件”,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若爭議地塊屬于永久基本農田(三等耕地可能被劃入),必須由國務院批準;若不屬于永久基本農田,需由省級政府批準。祥泰膨潤土廠需提供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農用地轉用批準書》,否則建設行為違法。若村委會明知祥泰膨潤土廠改變土地用途卻未制止,可能被認定為 “協助違法”,村委會負責人可能面臨黨紀處分或行政處罰。
無論最終判定該地塊用于耕地還是林地,其都是當地自然生態環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絕不能挪作他用。相信判決后,當地政府部門會及時介入,妥善處置。此次糾紛也反映出基層合同管理粗放、土地用途變更監管缺位等深層問題。司法裁判需在維護登記公信力與尊重歷史事實之間尋求平衡,通過個案推動村委會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從根本上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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