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夫妻一起銀行簽字貸款,女方沒有拿到一分錢, 離婚后女方要承擔一半貸款責任嗎?收到個問題,這事既有婚姻家庭的法律關系,也有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從不同角度分析有多種可能的結果。
對銀行來講很簡單,既然貸款是夫妻共簽的,不管這錢到底用在共同生活,還是男方投資做生意或者是其它用途,這筆貸款都要由夫妻兩個人來還。即使兩個人離婚,也不是女方還一半就對銀行免責,雙方是互負連帶責任,有義務一起把貸款還清。
所以,對外責任沒什么可說的,但在夫妻內部這筆貸款怎么承擔,就要看具體情況了,可能性比較多。
如果離婚時,雙方協商一致由男方自行承擔貸款,而且男方也主動向銀行償還了貸款,那女方確實可以免責。但如果雖然男方同意自行承擔,但實際并沒向銀行還貸,必然導致銀行追究了女方責任,只是女方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據雙方約定再向男方追責。
如果離婚時雙方協商不成,由于有共簽的事實存在,原則上這筆貸款會認定為共同債務,大概率是一人一半。有人說那不合理呀,女方不是說“沒拿到一分錢”嗎?對銀行因為共簽要承擔責任就算了,夫妻內部憑什么還要讓女方承擔?
沒拿到一分錢這個表述,在現實中有各種可能,比如錢打到男方賬號,沒經女方的手,但實際可能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這種情況女方當然應該共擔。還有可能是男方用于投資、經營等用途,雖然貸款沒直接到女方手里也沒用于共同生活,但如果投資和經營有獲利,這部分收益顯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不能說女方只享受投資經營收益,不承擔債務吧?
當然,也不排除有一種可能性,這筆錢既沒用于共同生活,也沒用于可能產生共同收益的用途,純粹因男方個人原因用掉了,或者男方自行用于其他與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無關的用途。如果真是這種情況不排除在夫妻內部,應由男方承擔這筆債務的可能性,但如果真是這種情況最好是在女方配合簽字前,雙方先對此筆貸款的用途、歸還責任作明確的書面內部約定。這種內部約定雖然不能約束銀行追責,至少在夫妻間有效,女方一旦因此受到損失,法律上有權依據內部約定向男方追責。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憑夫妻共簽的文件,大概率是認定為共同債務。
總之,不管是向銀行貸款或者是向其他個人借款,只要是夫妻共簽,那肯定對外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追責時說什么女方沒有拿到一分錢,是沒有意義的,區別只是對內是否真的共擔罷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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