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金佳律師團:丈夫借款30萬改裝跑車,妻子需要共同還債嗎?
摘要: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是否需共同償還?《民法典》新規明確3類共同債務認定標準,避免“被負債”陷阱,保護非舉債方權益。
一、案例引入:30萬改裝費引發的爭議
小新酷愛跑車,瞞著妻子小蘭向朋友借款30萬元改裝車輛。小蘭認為此舉遠超家庭消費水平,拒絕承擔債務。債權人小明起訴要求夫妻共同還款。
法院判決:改裝費屬于小新個人愛好消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無證據證明小蘭知情或追認,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的3大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及最高法司法解釋,共同債務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共債共簽
- 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包括口頭承諾、轉賬收款等行為)。
金佳律師提示:大額借款務必要求配偶共同簽字,避免“事后認債”。
- 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包括口頭承諾、轉賬收款等行為)。
-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衣食住行、醫療教育、小額借貸(通常單筆≤20萬元)等合理開支。
外:負債金額明顯超過家庭收入(如借款150萬購房但無共同生活證據),或債務發生于夫妻分居、離婚訴訟期間,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 衣食住行、醫療教育、小額借貸(通常單筆≤20萬元)等合理開支。
- 共同使用或生產經營
- 債權人需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如共同創業、投資)或共同受益(如購置共有房產)。
例:丈夫借款150萬自稱用于公司經營,但因夫妻關系惡化且無共同經營證據,妻子免責。
- 債權人需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如共同創業、投資)或共同受益(如購置共有房產)。
三、避免“被負債”的3大自救策略
- 未舉債方
- 對不知情債務拒絕追認,保留分居證明、消費記錄等證據,證明未共享債務利益。
- 警惕“精準匹配債務”(如借款金額與房貸月供完全一致但未用于共同生活)。
- 債權人
- 出借款項前核實借款人婚姻狀況,要求夫妻共簽借條,或留存資金用于共同生活的證據(如轉賬至家庭賬戶、購房合同等)。
- 出借款項前核實借款人婚姻狀況,要求夫妻共簽借條,或留存資金用于共同生活的證據(如轉賬至家庭賬戶、購房合同等)。
-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證明則視為個人債務。
四、特殊情形:非法債務、擔保之債不屬共同債務
- 賭博、吸毒等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更非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除非用于共同利益,否則配偶無償還義務。
五、金佳律師團隊風險提示
“夫妻債務的核心是‘共簽’‘共用’。非舉債方要保留財產獨立證據,債權人需強化風險意識——共簽是最安全的盾牌。”
互動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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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備注: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金佳律師,執業近20年,九三學社社員張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8年獲評上海市寶山區首屆優秀青年律師暨十佳業務骨干,女律聯反家暴法宣傳員,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作重點批示采納。聯系電話:189162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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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結尾:法律不保護盲目的信任,但守護清醒的邊界。
(本文參考《民法典》第1060、1064、1066條及最高法司法解釋,案例經脫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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