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購”盛行,電商平臺為了提升用戶體驗,紛紛推出了多項“退款退貨”等便捷的售后服務。然而,這些售后服務背后也時常有“誤會”層出不窮……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這樣一起因“網購”9.9元狗糧引發的退款糾紛,究竟是怎樣一回事?
基本案情
張某(化名)在某線上店鋪以9.9元的價格購買狗糧一袋并完成支付。隨后,張某因個人原因聯系客服表示“不想要了”,申請“僅退款”。客服同意退款后,系統完成了退款操作。
然而,由于該店鋪在此期間變更了地址,卻未及時更新物流系統信息,導致快遞公司無法按原地址退回包裹。店鋪經營者王某(化名)查詢物流時,發現包裹顯示“已簽收”,誤以為張某既拿到退款又收到貨物,遂以“騙取貨物”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9.9元,及打印材料費、運費等費用7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方面,張某在未收到商品的前提下申請退款,符合平臺規則及雙方約定,不存在任何主觀惡意欺詐的意圖;另一方面,包裹因地址錯誤致使快遞公司無法退回,而整個過程中張某并未實際占有貨物,其行為并無任何不妥。
因此,法官向王某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 “七日無理由退貨” 的規定,明確消費者在特定條件下享有退貨的權利,同時指出物流信息存在瑕疵導致的誤解不應由張某來承擔后果。
最終,在法官釋法明理下,王某認識到自身疏忽是導致糾紛的主要原因,遂當庭與張某達成和解,并主動撤回起訴。
網購雖便利,規則要牢記。無論是“9.9包郵”還是高價商品,消費者和商家都應秉承誠信交易原則。消費者應合理行使退貨權,商家則應規范管理,及時更新物流信息,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遇到糾紛時,建議雙方先通過平臺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一致,再依法維權,切莫因一時誤解而沖動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來源丨白楊坪法庭
作者丨李 旺 喻靖堯
編輯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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