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母子見面成為奢望
童年這張拼圖中缺失的母愛
誰都無法填補
一紙訴狀
只為媽媽再愛我一次
基本案情
王某與常某于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兒子小常由父親常某撫養,母親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十年來,王某雖然按期支付兒子小常的撫養費,但因自己再婚并生育其他子女,始終未曾探望過小常。如今已年滿12歲的小常,因對母愛的渴望,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母親王某對其進行探望。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的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望權既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也是其繼續履行養育、照顧未成年子女等義務的重要方式。從未成年人權益角度而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明確保障子女與父母的正常交往權,故探望權兼具權利與義務雙重屬性。父母通過探望履行教育職責,子女則通過被探望獲得身心健康發展所需的親情支持。本案中,王某對小常的探望不僅滿足親情需求,更有助于其健康成長。考慮到王某再婚并育有其他子女的實際情況,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參照未成年人心理發展需求,酌定判決王某每月前往小常就讀的學校探望一次。
法官釋法
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應切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紐帶。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離婚后都應積極 履行撫養教育義務,通過合理途徑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孩子營造溫馨和諧的成長環境。
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對孩子情感關懷的重要途徑。通過探望,父母可以了解孩子生活、學習情況,給予精神撫慰;對孩子而言,也是感受父母關愛、彌補陪伴缺失的重要途徑。父母雙方應相互配合,確保探望權順利實現,最大限度減少家庭解體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讓孩子在父愛與母愛的共同滋養下,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供 稿:永城法院曹萍萍、 姬 麗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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