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山東滕州發生一起重大且慘痛的交通慘劇,男青年蔡某某酒后駕車,車輛失控后直接沖向在車站候車的路人,導致6人死亡,2人受傷,這么多家庭瞬間支離破碎!
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蔡某某酒駕是肯定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危險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醉駕造成人員傷亡的,最高處罰可能是死刑。
如果醉駕行為被認定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情況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醉駕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若醉駕者在明知醉酒且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仍執意駕駛機動車并導致多人死亡等極其嚴重后果,主觀惡性極大,極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例如唐山“煤醫道駕車撞人案”,罪犯劉碩光酒后駕車在多條道路上故意沖撞、碾壓路人,造成7人死亡,2人重傷的嚴重后果,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但也有網友認為,滕州這起事故,新聞報道中說法是“交通事故”。不知這個是否準確可靠,或者說這個表述,后續會不會隨著調查的深入有可能會調整。
假如這個“交通事故”提法后續不便,網友認為,這個罪該萬死的蔡某某可能最高就是被判刑七年!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本案中,肇事司機為醉酒駕駛,無逃逸情節,依法可處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不知這樣分析是否準確,當然一切最終以官方調查結論為準,這里的分析僅供參考!
不管蔡某某最終結局如何,但那些消失的鮮活的生命卻已無法挽回,這是最令人痛心的地方!
向那些失去親人的家屬表達最誠摯的慰問,希望你們早日走出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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