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法律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那么,介紹促成工程項目收取“居間費”合法嗎?
最高院在《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華東分公司與胡光明居間合同糾紛提審案》中明確:
工程居間合同如果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原則上應屬有效,居間人按約定收取居間費亦屬合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院認為,
胡光明與航空港總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簽訂的《居間合同》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居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該合同第二條中明確約定了居間報酬為施工合同總金額的5%,并約定此后3-4年內,航空港總公司在安徽省境內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該合同的第二、三條執行。該《居間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有關居間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方所發布的招標信息因受發布時間、地點、地點的制約而并非眾所周知,因此向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報告招標信息并撮合建設方與施工方通過洽商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現實中客觀存在的現象,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居間合同》有效是正確的。
哪些情形下,主張居間費法院不會支持?
最高院公報案例《張正國訴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如果居間合同約定的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該居間合同因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居間方據此主張居間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被上訴人涵田公司將位于湯山美泉路與延祥路路口湯山G81地塊項目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被上訴人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塊項目土建安裝工程內部承包招標文件,將自涵田公司處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電安裝施工交由他人施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上訴人張正國與被上訴人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事項是張正國促成紅戰公司與省建公司簽訂上述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無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張正國上訴主張該《居間協議》有效,法院不予采信。張正國依據該協議主張的居間費用不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對張正國主張居間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在建筑工程領域,居間行為并未被現行法律所禁止。但是,建設工程的居間行為應限定在合法范圍內,不得違反《民法典》《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居間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居間合同,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居間人尚未取得居間費的,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已收取的居間費應當予以退還。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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