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柳市執法中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某施工工地向河道偷倒建筑泥漿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制止并進行現場勘察取證(共計傾倒建筑泥漿78立方米),隨后依法發放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詢問通知書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當事人對現場勘驗情況無異議。根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對該行為予以立案。
據調查,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4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到位。
法律小課堂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類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傾倒、拋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罰款。
來源:樂城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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