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記者 羅娜
購買貨物后對方不開發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豐城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開具發票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24年6月,原、被告公司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供應銅桿,并對產品名稱、規格、含稅單價及運輸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半月后,被告供應了24噸銅桿,原告收到貨物后支付了全部貨款193萬余元,但被告收到貨款后拒絕向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原告訴至豐城法院。
豐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經查,雙方在合同中對發票進行了約定,原告支付了貨款,被告履行供貨義務后應及時開具發票,故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賠償稅費損失有理有據,應予支持。最終豐城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稅費損失25萬余元。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貨物買賣行為中,開具發票是出賣人的法定附隨義務。如果出賣人不開具或者不及時開具發票,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請出賣人賠償稅費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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